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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火商”nbsp;(有关涉“仿真枪”刑事案件所引发的深思)
kevin何凯 2015-10-06 16:56:56

前言:

谨以此文,希望扭转媒体在“仿真枪”问题上对公众的错误引导,唤起公众对“仿真枪”正确认知,并为蒙冤的玩具商和爱好者们呐喊,希望国家正视近年来“仿真枪”问题上的“法制灾难”,以挽救那些因此受牵连而破碎的家庭。


目录:

一、中国玩具“仿真枪”的现状

二、什么是枪支

三、什么是“仿真枪”

四、“仿真枪”的危害

五、国际上的“仿真枪”

六、媒体的无知与“落井下石”

七、公安部的“枪支鉴定标准”是法律吗?

八、对不合理的“枪支鉴定标准”何处申诉

九、恶法的危害

十、失去的经济和就业机会

十一、迷失的男儿血性

十二、给执法者的一些建议


一、中国玩具“仿真枪”的现状

众所周知,在全世界,中国不是唯一禁枪的国家,但中国却是鲜有的把玩具枪当真枪入刑的国家。在国内新闻里,我们频频可以看到有人因为制造、销售或者收藏“仿真枪”而被警察抓获的,他们往往面临的罪名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甚至是“走私武器罪”,入刑标准几乎和涉真枪一样,刑期在10年以上甚至到判无期徒刑的人一大把,百度随便一搜“仿真枪判刑”,就可以搜到1,030,000个相关内容!毋庸置疑,中国有大量玩具商或者军迷正在面临这样的严酷刑罚,那么“仿真枪”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听我慢慢道来……



(因“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新闻)


二、什么是枪支

在中国,法律上对枪支有明确的定义: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除此之外,中国和国际上其他国家还有另一种公认的定义:“枪支”系指利用爆炸作用的任何发射、设计成可以发射或者稍经改装即可发射弹丸、弹头或抛射物的便携管状武器(根据我国于2002年12月9日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的《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从以上两条定义可以明显看出,以火药或爆炸物作用发射的枪支,是世界上更为普遍认定的枪支类型,除此以外,我国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也有明确条件规定,是要“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才能被判定为枪支。

虽然我国对枪支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公安部还是对“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出具了一个标准,把这个定义细化、量化,在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这个标准换算成一个动能数据大概是一个什么概念呢?要弄清楚这个,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概念,一个叫“枪口动能”,一个叫“枪口比动能”:

1、枪口动能:枪口动能是指,弹丸出枪口瞬时所具有的动能,动能的英文符号为”E”,计量单位为“焦耳”,用英文字母“J”表示。枪口动能一般通过公式“枪口动能等于弹丸质量与出膛速度平方的乘积的一半,即E=mv²/2计算得到,式中m为弹丸质量,v为弹丸射出枪口时的速度。

2、枪口比动能: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的枪口动能和击中的面积之比,主要用于体现射出的弹丸的动能在击中面积上产生的效果,计算公式为“枪口比动能=弹丸的枪口动能/弹丸最大模截面积。

看完这个,这里要插一句,但凡懂点物理知识的人都知道,一把玩具枪发射的弹丸动能是恒定的,所以射出的弹丸越重,那么速度就越低,弹丸越轻,速度就越快,动能或比动能始终是一样的,不存在所谓“BB弹的玩具枪把弹丸换成钢珠发射更具有杀伤力”这种说法,这类说法的报道往往都是由于一些记者朋友们不懂科学的谬论。

回归正题,对于2001年公安部针对枪支鉴定发布的松木板测试法(公通字【2001】68号),我国刑事科学专业人员做了专业的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J/cm²(10焦耳每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J/cm²时,弹头才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的能力。可见,按原木板测试法认定的具有致伤力的枪口比动能数值应在16J/cm²以上,当时的这一数值是比较科学的,因为根据后来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刊登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的结论,16J/cm²的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

然而,在2007年,当时以周永康当局的公安部也许是为了喜迎奥运,使这一鉴定标准发生了剧变,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日,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国家标准委备案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于2008年3月1日实施),这一新标准其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²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在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更是颁布了“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对2001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三条强调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²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从此开始,中国的枪支鉴定工作中,将执行了多年的松木板测试法彻底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著名“1.8J/cm²”新标准,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认定标准骤降约达9倍之巨,国内很多玩具商突然就变成了“军火商”,很多军迷、玩具枪爱好者以及真人CS俱乐部负责人突然就变成了“私藏枪支的犯罪分子”,他们迅速遭到了逮捕和审判,国内军迷一时间突然就懵了,也令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国家军迷一片哗然。


(新标准下,这类塑料玩具枪都可能被鉴定为“真枪”)

那么1.8J/cm²的枪口比动能到底是个什么概念呢?通俗一点,就是你的玩具枪能打穿纸杯,基本上就差不多够格了,我们小时候玩的玩具气弹枪大部分都能达到这一标准,所以玩具商因此被判刑的也就随处可见,这也就是为什么这几年你去玩具店想给儿子买个玩具枪几乎都找不到了的原因。


三、什么是“仿真枪”

“仿真枪”这一词语,是中国特色司法词语,仅有中国有这种说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

第三章第22条写到: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七章第44条还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法律上这一条又并不明确,因为并没有说明制造、销售仿真枪在何种情况下会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应该追究何种刑事责任?虽然说了禁止制造和销售仿真枪,但法律上并没有说过禁止持有或收藏仿真枪。而且枪支管理法中也并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仿真枪,法律意义上的“仿真枪”其实是介于真枪和玩具枪之间的一种不明不白的东西。

上面我们说到,只要玩具枪枪口比动能达到1.8J/cm²就可以被公安部认定为真枪了,相关罪责也可以按真枪入刑,那么那些没有达到1.8J/cm²的玩具枪呢?公安部为了解释枪支管理法中的“仿真枪”,在2008年印发了《仿真枪认定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J/cm²(不含本数)、大于0.16J/cm²(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仿真枪认定标准》中明确写到,凡符合以上任意一个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仿真枪。这里面最严苛的就是第3条,即便弹丸比动能不到0.16J/cm²(实际上基本没有枪口比动能不到0.16J/cm²的BB弹发射枪),只要外形近似,大小达到真枪的一半以上就能算作仿真枪。严格说起来,你用木头做成AK-47突击步枪的形状,长度超过435毫米(AK-47的长度为870毫米),就可能被算作仿真AK-47了。事实上,就算是玩具店里的儿童玩具电动发光玩具枪(只能发光发声不能打BB弹),许多外观尺寸也超过真枪的一半。

条文上过于严苛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上必然会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这不,在淘宝网上搜索“道具枪”、“橡胶枪”或者“打火机枪”,仍可以看到许多与真枪1:1比例大小、外观上很相似的模型枪在售卖,难道这些卖家都应该“依法拘留”或者追究某种不明确的刑事责任?其实这第3条看似严苛的规定,本身也不严谨,因为没有明确说明制式枪应该是什么型号、什么尺寸、什么颜色。





(按现行标准,应该被认定为“仿真枪”的木头枪、打火机枪、橡胶枪)

在世界范围内,除中国外均没有“仿真枪”这种表述方式和定义。法律必须是严谨的,要么是真枪,要么就是假枪、玩具枪,怎么会有介于真枪和假枪之间不明不白的东西存在呢?我们看惯了警察收缴“仿真枪”好像习以为常了,但仔细想想其实很让人费解,就因为和管制品真枪长得一样或者相似,玩具枪就应该被禁止吗?那是不是面粉也是“仿真海洛因”?手雷打火机也是“仿真炸弹”?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玩具枪就是“玩具”而不是“枪”,否则什么叫玩具枪?难道长得不像枪的才叫玩具枪?

其实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地区,通常将这一类可能被中国司法认定为真枪或者仿真枪的枪形玩具叫做Airsoftgun,中文叫做“软气枪”,一般是由金属或塑料制造,用电动或者手动压缩弹簧推动活塞发射塑料弹丸,或者预充入压缩气体作为发射动力,发射时有些可以模拟真枪回膛,十分具有手感,大部分手枪类软气枪还可以模拟真枪拆卸,对于军迷来说具有十足的收藏吸引力,这类玩具往往也用于模拟战争对抗类游戏,专业名词叫做“野战游戏”或者“生存游戏”,英文叫做Wargame(缩写为WG),中国很多人称之为“真人CS”,那是非专业的叫法。这类玩具软气枪和WG运动游戏在世界所有国家几乎都是合法的,并且相关产业非常健康活跃,目前已知仅有3个国家严格管制软气枪,新加坡、马来西亚和中国,但只有在中国,涉及此类案件你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

除此之外,还有必要说一下,还有另一种非玩具类气枪叫做高压气枪,例如美国秃鹰气猎枪或其英国骚本高压气枪等,这类高压气猎枪往往发射铅弹,主要用途是打猎,杀伤力较大,完全不在玩具范畴之内,即便在美国也被列入真枪范畴,但中国的媒体朋友们往往混淆了BB弹软气枪和高压铅弹气猎枪,使得社会群众错误的把两类不同的气枪统称为“仿真枪”。

(“秃鹰气猎枪”,即便在美国也属于严格管制的有致伤力的枪支)

其实大部分军迷也是赞同国家对高压铅弹气枪严格禁止的,本文也只为了对发射BB弹的玩具软气枪鸣冤,希望不要因为我们的无知,混淆玩具和真枪,而错误地使用了严酷的刑法,对大量善良的军迷或玩具商以及他们的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


四、“仿真枪”的危害

软气枪真的危害巨大吗?否则,我们为什么从新闻里看到,大陆军迷从香港合法玩具商店带了些玩具枪回大陆,被法院判为“走私武器罪”呢?其实,在这个新闻中,最让人难以接受的重点在于这个玩具枪居然可以在中国被算做武器。什么是武器?法律上其实没有对武器的定义,但我们从汉语词语释义里可以看到,武器是指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破坏敌方设施的器械、装置。什么是玩具?汉语词语释义里讲,玩具,是指可供游戏玩耍的器物。难道执法者连这些用于wargame运动游戏的连皮肤都穿不透的BB弹软气枪,属于玩具还是武器都分不清吗?我想应该不是的。对于中国立法和执法者而言,我们能想到禁止玩具枪的目的,无非是以下几种可能:

1、政治原因

俗话说“枪杆子里出政权”,但这毕竟是玩具不是真枪,难以致伤,致死就更不可能了,以这种作为理由本身就是无稽之谈。

2、致伤力

担心软气枪的致伤力是最被大家广泛流传的理由之一,事实上,软气枪使用的都是6毫米直径的塑料BB弹,质量大多在0.2克-0.3克之间,枪口初速基本在每秒100-160米之内,由于它的构造原理决定了几乎不太可能有枪口初速能超过每秒200米的软气枪,枪口比动能绝大部分都难以达到16J/cm²,不具备穿透皮肤的致伤力。

有人总是要拿玩具枪能对眼睛致伤就说它有致伤力,但是眼睛的面积仅仅只占人体表面积的1/600,一个不能击穿人体皮肤的比动能作为对人体的致伤力标准是不合适的,我们不能只拿那1/600作为致伤标准,如果非要以能不能伤到眼睛作为致伤标准,那放眼望去,世间万物都会是大杀器了,例如飞镖、弹弓、弓箭等,说句不好听的,甩个石头也能打瞎眼睛,那是要禁止甩手还是禁止石头?

3、改装成真枪

这类说法主要也是由媒体错误引导造成的,媒体常爱说的一句话“金属制成的仿真枪,稍加改造,就可以变为真枪,可以发射真子弹”。

软气枪基本都是由锌合金、铝合金或是塑料制成,其材料强度远远达不到能发射火药动力子弹的标准,并且玩具的内部结构也决定了无法被改造。

目前仅有一款全钢气手枪有改造的案例(某年版俄产654K二氧化碳气枪),但这只枪本身已经不属于软气枪的范畴,它是用二氧化碳高压气瓶打4.5mm金属弹丸的,具有较大杀伤力,其本身就是俄罗斯军工厂用真枪枪身来制作的,所以只需要把气枪内部件拆掉,用真枪零件改回真枪结构,那就是一只真枪了。这支枪的动能和材质即便在香港、台湾,那也是非法的,均不属于玩具软气枪的范畴,再加上本身这支枪就是由真枪变造而来,所以这类改造案例对其他玩具软气枪而言其实没有可复制性。不过自从这款气手枪有用来改真枪的案例后,厂家也将后来生产的版本刻意地改变了结构,使得后来的版本要改成真枪就极具难度了。

(俄国军工厂用真枪枪身生产的某款654K气枪,不属于软气枪范畴,为避免改造现已停产)

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软气枪的材质都是有限制的,几乎不存在软气枪改为真枪的可能性。要是真有人能做这类改造,就算没这个软气枪,他也能造出真枪了,改造的成本估计也超过了重新制造一把真枪了。其实用玩具的材质即便真的改造出来,性能也无法保障,材质强度太低,极易炸毁。

总的来说,真正的软气枪是没有改造的可能的,如果国家对这类软气枪制定相应的制造材料标准,并行驶有效的监管,这类走私全钢高压气枪改造也是可以杜绝的,毕竟绝大部分爱好者玩这个并非是想持有真枪。

4、利用玩具枪来犯罪

这种说法也是支持严禁玩具软气枪最常见的说法之一,但我们不能将“仿真枪”易于被犯罪分子利用,就将其作为设置过低枪支认定标准的理由。

有人认为,“仿真枪”的危害绝不在于它的杀伤力,而在于它与真枪外形相似,使用金属材质,操作方法和结构也效仿其原型真枪,有恐吓和威慑作用,为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还有统计称,现在的持枪犯罪中,有七成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拿的都是“仿真枪”。世界大多国家普遍认为,“仿真枪”容易被用作违法犯罪的工具,予以严格管制是有其合理性的,的确,我们可以限制公民在公共场合公开持有,更可以严厉打击以此用于犯罪或威胁公众的行为,但我们不能以预防犯罪为理由,设置如此荒唐的枪支认定标准,将私下收藏或交易的军迷们以涉枪类罪名投入监狱,不能因为一种器械可能被用作违法犯罪,就将其本身纳入犯罪圈,否则将是一种草木皆兵、风声鹤唳的违法犯罪预防措施。事实上,我们将那些杀伤力极低的玩具枪纳入刑事犯罪的制裁范围,而杀伤力和危害性更高的弩、弹弓、刀具、迷药等,却只是行政管制,并没有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这本身也是非常违背常理的。

其实还有一种观点,供各位参考,关于“仿真枪”本身,它真的会给社会带来更大危害吗?其实从世界各国或者港澳台已经可以得到答案,放开管制大家一样好好的,社会一样安定和谐。换句话讲,当一个犯罪分子想要实施犯罪时,不会因为他没有“仿真枪”就终止犯罪的企图,同时,假如你作为被害者,你更愿意被“持刀抢劫”,还是“持仿真枪抢劫”?显而易见,虽然“仿真枪”会吓到你,但它不会真正威胁你的生命,但真刀却可能会要你的命。所以,笔者认为,当犯罪行为在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时候,也许犯罪分子持有“仿真枪”的危害反而更小一点。

五、国际上的“仿真枪”

软气枪在别国或地区是一种什么状态呢?

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Wargame都是一项新兴运动游戏,对年轻人非常有吸引力,在科学的护具保护下进行游戏,既可以强健体魄,又可以开展爱国主义军事教育,事实上Wargame的积极作用远大于他的负面作用,虽然软气枪在几乎所有国家都合法,但大多国家对软气枪的销售也有明确的标准。

在欧美,有些国家要求该类玩具必须使用红色火冒,用以和真枪区分,枪支致伤标准更是大大高于中国,除法国采取4kg·m标准外,包括美国、德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8kg·m为标准(转换为比动能就是78J/cm²),台湾法定的枪口致伤比动能标准为20J/cm²,香港限制玩具枪口动能不得超过2J(转换为比动能就是7.08J/cm²),而中国大陆的枪支致伤比动能标准仅仅为1.8J/cm²,是美国的1/43,中国台湾的1/11,中国香港的1/4,这个数据说明了什么?难道中国大陆制定这个旷世极低的枪支致伤标准是因为中国大陆的人类皮肤比其他地区的人类皮肤更薄一些?

重点说说台湾吧,虽然现在台湾的软气枪是合法的玩具,但是在九十年代以前国民党全岛戒严时期,也是严禁所有枪支的,也包括了软气枪都会入刑,当时也有很多热血青年呐喊和抗议。

(玩具枪解禁前台湾青年的抗议)

但在九十年代初期,台湾当局解除了全岛四十多年以来的戒严,全面开放党禁报禁,走向多党制的民主时代,在九十年代中期,立法院废除了旧的军火条例,曾经的《玩具枪管制条例》也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违宪,当局根据科学的枪支鉴证结果,颁布了新的符合国际普世常识的军火条例和玩具法规,进行有效而科学的管理。从此台湾与软气枪相关产业和运动都欣欣向荣的发展,软气枪的制作工艺水平也越来越好,品牌也越来越知名,产品最终都走向了世界。

(台湾生产的WE牌高品质仿M9软气枪,畅销全世界)

就像高晓松说的那样,台湾保存着我们的过去,也预示着我们的未来。这个与我们同宗同源有着相同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地区,有太多值得我们参考和研究的经验。


六、媒体的无知与“落井下石”

在我国,涉玩具枪的案件被判如此重刑,各路无知的新闻媒体要负很大的责任,他们失实的报道使得国内谈“枪”色变。一些记者、编辑们肆意夸大新闻标题、对所谓“杀伤力”随口臆造,完全失去了一个媒体人应有的求真求实的节操,同时,也在国内国外军迷朋友眼中闹了不少笑话。常常听到一个段子,说在中国记者的眼中,只要是曲形的金属物,短一点的就叫“仿64式手枪”,长一点的就叫“仿54式手枪”,虽是玩笑话但也并非空穴来风,充分暴露了中国媒体人对枪械知识的严重匮乏并把这种无知传递给了大众。

在荒唐的新闻标题中,最常见的就是“可打钢珠、杀伤力巨大、可致人死亡”,只要看过本文前面论述的朋友应该就可以明辨是非了,软气枪打钢珠完全就是胡扯,因为软气枪的结构限制了它的动能恒定,弹丸质量大了相应速度就低,相信小时候玩过玩具枪的朋友也有亲身体会,当BB弹换成更重的钢珠时,出枪后基本上只能飞几米就落地了,打钢珠根本无法提升枪口比动能,也就不可能提高杀伤力,所谓“可致人死亡”这种说法完全就是媒体的臆想,比动能不能改变,皮肤也打不破,何来杀人一说?全世界找得出软气枪打死人的案例吗?

除此之外,还有新闻标题偷换概念的做法,例如“军迷私藏仿真枪,完全可以装备一个连”这类,通过这种夸张的标题来夸大软气枪的威力,从而给民众灌输了错误的认知,让民众认为“软气枪”可以装备部队,可以杀人,甚至可以上战场,媒体一笔无良扭曲的标题,致使爱枪军迷受到不公正的社会舆论。真想问这类媒体编辑,你拿“可装备一个连的仿真枪”敢跟持刀的犯罪分子搏斗吗?







(百度一搜可找到各种夸张的新闻标题,已经严重扭曲了软气枪的真实情况)

当然,最近也有实事求是的媒体编辑,在软气枪问题上,给出了客观真实的论述,网友的评论也是一边倒的为软气枪鸣冤,前文也写道过,腾讯有一个新闻民意调查,92%以上的网民也投票认为现行的法律对软气枪的刑罚太过严苛。


(腾讯网针对“仿真枪”入刑做的一期客观的专题论述,以及网民的投票,地址: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3159.html)

七、公安部的“枪支鉴定标准”是法律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定义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日公布推荐性行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又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再次将“比动能超过1.8J/cm²算真枪”这个标准强制推行全国,我国枪支认定标准门槛瞬间降低至原来的约十分之一。那么,公安部这个标准究竟是法律吗?以此作为刑法的判决依据到底合法吗?

我们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法律规定,《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可见,法律的制定和解释跟公安部没有一毛钱关系。软气枪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事关公民生命与自由的严肃法律解释问题,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应当严格以《枪支管理法》和《刑法》为依据,以致伤力达到“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为标准,公安部无权私自颁布标准对此进行解释。

众所周知,公安部只是执法机构,是无权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所以公安部所颁布的这些鉴定标准顶多只能算是“推荐性标准”,这意味着公安部声称的1.8J/cm²可致伤只能做为鉴定机构的行业内部参考,不能作为强制性法律依据,法院也无需将公安部的鉴定结果作为判决依据,公安部无权将这一“推荐性标准”作“强制性标准”推行。

事实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显而易见,能不能达到《枪支管理法》中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标准,至少鉴定依据也应该是由“强制性标准”来判定。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据了解,直至今日,公安部也未获得国务院对“1.8J/cm²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批准,也未按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的规定上报国院法制办接受合法性审查。由此可见,公安部推行荒唐“枪支认定标准”扩大刑法打击的行为,有重大违法违宪嫌疑。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不得与公安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更不能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两高院之前居然参与了制定“1.8J/cm²枪支认定标准”,现又将此标准作为起诉和判决的依据,违法的法律解释和标准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这意味着荒唐“枪支认定标准”的始作俑者不仅只有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样具有违法违宪的嫌疑,以当时任公安部部长的周永康为首的相关责任人,都难辞其咎。


八、对不合理的“枪支鉴定标准”何处申诉

我国没有宪法法院,无法对违宪行为提起诉讼,这一类针对公安部鉴定标准是否合法的诉讼,也没有任何法院能够受理,投诉无门的情况下,貌似只能通过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来对此进行审查,但自2011年3月1日起,王国其(王国其案是我国近期著名的非法买卖枪支指控撤诉的案例)的辩护人周玉忠多次以公民身份向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邮寄公民建议书,提出废除荒唐枪支认定标准并立法解释的建议,但长期未获回应。今年3月1日,更有46名律师和105位公民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类似公民建议,但至今未有回应。全国人大本应出面对此类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以及合法性的审查,但又没有相关机构来督促人大必须对此类案件有所作为,所以导致了这种“明明问题严重却又无人受理”的现象,这一现象也严重暴露出了我国司法程序和制度的不足。


九、恶法的危害

一条不合理的法规对社会的危害早已超过了它原本想打击的本身了。事实上,在这套严苛的“枪支认定标准”出台之前,用“仿真枪”犯罪的案例也是极其个别的现象。从新“枪支认定标准”出台以后,国内涉枪类案件陡增,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枪案件数量从2009年的零发案,到2010年2件涉枪案件,到2011年7件,年平均增长率达225%,被告人均以为所涉及对象是“玩具”。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0起涉枪案件中,近90%皆因玩具软气枪的贩售和收藏,当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枪犯罪相关罪名。近两年这样的情况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锒铛入狱的军迷数量庞大。其实大量的“私藏枪支的犯罪分子”不过是群普通人,他们中有普通公司职员、工人、大学生、公务员甚至是警察,他们的爱好也仅仅只是用玩具枪来满足一下想成为一名军人的梦想。都知道,女儿生来爱红妆,男儿生来就爱枪,但中国有多少个家庭却因为玩具枪入刑而支离破碎,债台高筑。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初衷只是为了打击那些会侵害社会的违法犯罪份子,但荒唐的“认定标准”却基本上全打击成了那些对社会无害的普通百姓,公安部门对“仿真枪”的严厉打击并没有减少犯罪也没有使得社会变得比以前更和谐,反而击碎了不少和谐的家庭以及毁了平民百姓的人生。恶法的危害,已经远远超过玩具软气枪本身了。

(荷枪实弹的特警对私下偷玩真人CS的军迷们进行抓捕)

十、失去的经济和就业机会

在海峡彼岸,因软气枪的生产销售,台湾的玩具厂早已赚得盆满钵满,其产品质量上乘,造型逼真,早已外销至70余国,年产值高达25亿元,甚至连美国的反恐机构也点名要买,用于训练。再反观大陆,从08年至今,多家知名软气枪制造玩具厂商被捣毁,负责人也多被判刑入狱,刑期从数年到无期的都有。

(台湾的软气枪商店)

但是时至今日,大陆仍然有少量玩具厂或者金属加工厂商在生产软气枪或是软气枪配件,据一些资深军迷透露,这些厂商均主要为国外软气枪厂商代工制造或生产加工零配件,也有制造和销售自主品牌的,但所有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现存的厂商往往有较大背景支撑并且拥有合法的手续,也多是以玩具出口。

其实细想想这里面的逻辑也挺“精神错乱”的,出口可以是玩具,但进口就变成了“走私武器”,这玩意到底是玩具还是武器,看来在国内法律上针对不同的人还是有双重标准的。

但无论怎么说,国内即便是合法生产这类玩具也是小心翼翼的,大多私营玩具厂商也不敢涉足,想想其中损失的经济效益和就业机会,也让人觉得惋惜。小小一个台湾省每年的产值都能高达25亿,那全大陆22个省加起来产值不可小视,而且国内一旦允许推广WG运动,不仅是软气枪的产值巨大,周边的产业包括护具、服饰、场地、培训等等项目都会得到飞速发展,不仅经济可以得到发展,就业机会也会大大增加的。


十一、迷失的男儿血性

如果有机会,大家下次路过玩具店时,可以多留意下,你会发现那些我们小时候遍地开花的玩具枪现在在各个玩具店中早已不见了踪影,现在的男孩们除了玩手机游戏电脑游戏,估计也就只能玩下遥控汽车了。为了安全,现在国内的学生军训甚至把实弹射击项目都取消了。

而遥看邻国日本,孩子从小就被培养各种军事和体能素养,WARGAME运动更是在年轻人中大力发展,国民的军事素质极高,倘若真的某天爆发战争,我相信日本的男儿大多可以立马抓起武器来保卫国家。而中国的男儿,真心觉得以后别开始玩芭比娃娃就谢天谢地了。

一个国家的百姓,应该至少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武器知识,不为别的,就为了某天倘若需要我们拿起武器保家卫国的时候,我们不至于连保险都打不开、不至于连弹匣都不会换、不至于连扳机都不会扣、不至于连枪弹卡壳都无法排障。

(日本的WARGAME爱好者们)

十二、给执法者的一些建议

从这些涉枪案件就可以看出,在这个问题上,执法者对法律的机械理解是有极大问题的,已经违背了现代法制的精神,已经极大侵害到了个人的权益。执法者们试想想,未来你的儿孙后代也有可能因喜爱玩具枪而走上犯罪道路,即便是执法者也免不了在恶法之下人人自危,谁都有极大可能面临这样严酷的刑罚,当你们脱掉警服、检察官制服、法袍以百姓的身份回到家中时,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给你的孩子从小商品市场买了几把塑料玩具枪,就有可能涉嫌严重的枪支犯罪,这显然已不是我们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意图追求的公共安全,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违背法治之追求社会大众福祉的初衷。

再次衷心恳求各位执法者,当荒唐的“枪支认定标准”还没有废除的时候,你们可以选择把执法的“枪口抬高一公分”,以避免伤及善良的人民。

结束语: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难以想象还有如此众多的人受到法律之外的“认定标准”的伤害,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的执法合法性也确实值得商榷。在此,我们衷心的希望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和健全,不要让这一类不明不白的刑事打击继续下去。也希望祖国在发展民生和经济的同时,也多照顾和考虑一下那些军迷们的感受和热爱,他们不会危害他人,更不会危害社会,“仿真枪”也不是什么恶魔。至少我们可以学习邓小平同志当年对中国股市的态度一样对待软气枪,把相关产业放开试嘛,试了不行再关嘛。退一万步来讲,就算国家始终不能把玩具枪解禁,但也恳求国家也不要再把涉玩具枪的案件列入刑事打击范畴,对于一种玩具来说,哪怕是列入行政管制范围,予以没收或罚款,都已经足够严格。

本文参考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陈志军在2013年发表的《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论文,该文对现行枪支鉴定标准是否科学合法分析得非常专业,如果有时间,建议各位也看看,地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8547

某位为中国法制操碎了心的热心公民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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