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堂认为,无期徒刑又不得假释恐怕违背国际人权的精神。
政治中心/综合报道
內湖断颈案引社会讨伐,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31日审“杀害未满12岁以下儿童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修法案。国民党立委徐志荣的提案內容除了提高杀童刑责外,同时要求判处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法务部次长陈明堂31日表示,这种刑责在欧洲人权公约中是属于酷刑,有违人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午审查徐志荣“中华民国刑法第77条及第272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与国民党立委王育敏所提“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之1修正草案”,同时邀请陈明堂等人列席。
徐志荣提到,近年来不断发生多起幼童被杀案件,加上日前的內湖断颈案,明显看出现行《刑法》的规范显然已不足以威慑类似犯罪行为发生,因此特别拟《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针对杀害未满12岁以下之幼童者,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并不得假释,“以提高威慑效用并遏止杀害儿童案件再次发生”。
不过,针对徐志荣的提案,陈明堂指出,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见解,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的刑责对于受刑人而言是种“酷刑”,在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中也有谈到,目前我国《刑法》其他条文也都没有不得假释的规定,“无期徒刑不得假释”恐怕会违背国际人权。
陈明堂指出,过去高雄大寮监狱挟持案中,6名受刑人最后选择饮弹自尽,其中1人就是因为现行的三振条款规定“46年不得假释”,受刑人对于看似“没有明天”的生活感到无望,才走上绝路,因此认为此项修法不太恰当。
▼徐志荣认为,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假释,可提高威慑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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