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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好文:媒体该如何来报道司法案件?
花火 2016-04-12 08:32:05

近期,北大弑母案受到关注,媒体报道是否有失范的嫌疑,引发网络争议。该如何遵循新闻道德,使案件报道满足大众信息需求;如何尊重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及他们的家属,维护其基本权利和尊严;如何让司法归司法,舆论归舆论,是当前司法界和舆论界需要共同探讨的问题。dSU我酷网

1犯罪嫌疑人=罪犯?dSU我酷网

犯罪嫌疑人,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dSU我酷网

北大学生弑母案,广受媒体关注。媒体的首发报道中,刊登了福州警方悬赏通缉令:“2016年2月14日,我局发现受害人谢天琴被人杀死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桂山路172号某中学教职工宿舍5座102单元住处内。经侦查,其儿子吴谢宇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畏罪潜逃。犯罪嫌疑人吴谢宇,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某高校学生……”。dSU我酷网

这是警方的一个标准公文,虽然有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照片等),但对于与调查案件无关的信息并没有透露(北京某高校学生等),并且未提及案件具体细节。媒体记者根据户籍登记地址,调查出吴谢宇是北大经济学院在读学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随后发布说明称,将积极配合警方并做好相关工作。dSU我酷网

这本是一起尚在侦破的案件,但媒体抓住了新闻点,纷纷发布特别报道,对吴谢宇及其亲属、好友进行采访。“北大高材生”“弑母”“精密到惊悚的作案手段”“与性工作者密切交往”“家人的精神病史”……随着这些报道的传播,北大弑母案在自媒体平台上也引发了大量的讨论。虽然观点林立,但有网友提出,媒体与不知情的公众一起,对这一谋杀案大加渲染,让这一离奇的案件更加离奇。但是,这样一种狂欢式的叙事,事实上已经为吴定了性:他不但是一个杀人犯,也是一个人格分裂者。《北大学子弑母?媒体人,追热点也别忘了穿底裤!?》《福州弑母案,一桩过分“张扬”的谋杀》等博文在网络上传播,但并未使媒体报道“热情”消散。dSU我酷网

在众多的报道中,除了某媒体借吴谢宇的同学之口,提出不要有罪推定外,其他的都给他定了罪,而且还帮助警方“侦破”了吴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甚至用生活经历和恋爱心理给他整个人生定了性。以目前警方公布的讯息,案件尚在侦破中,吴谢宇还未到案,他还仅是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还有很大的差别。针对那些媒体推理出的犯罪细节,就有网友直接提出质疑,甚至为吴喊冤,这不但对吴归案毫无用处,还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侦破,甚至将来会影响对凶手的审判以及量刑。更不要说一些耸人听闻的情节,会不会有人效仿。这些令人担忧的社会影响,都被这场媒体狂欢所掩盖。dSU我酷网

2无所不报or选择性报道dSU我酷网

有法学研究者提出,一旦媒体选择了对案件进行报道,他们的报道活动基本上有两种方式:无所不报和选择性报道。不同的报道活动从伦理学上来看,是媒体背弃或遵从媒体伦理的外在表现。dSU我酷网

2011年10月,“深圳杨武之妻被强奸案”曾经轰动一时,各路媒体记者蜂拥而至。当事人的丈夫杨武一次次被拉到镜头前,被要求讲述事情的原委经过,甚至回忆一些不堪回首的细节,以至杨武最终跪在地上,头深深地埋下去,哭泣着乞求:“我忍受的是所有男人不能忍受的耻辱和压力,我不愿意回忆,求求你们了,出去好吗?”而他的妻子当时躲在出租屋里,向里侧卧在床上,两手抓着床单,将脸捂得严严实实。dSU我酷网

这个案例里,甚至当事人拒绝采访的细节都被登出,可以说是媒体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直接伤害,受审的不仅是罪犯本身,被消费的还有当事人和她的丈夫。直至今日,在百度百科上搜索“深圳杨武之妻被强奸案”,在“社会评价”中,依然有“窝囊丈夫”这样的标题。在报道中,很多都提及“杨武没有做”“这个男人彻底掉进窝囊深渊,身上沾满一生都无法洗净的耻辱污泥”。虽然他没有触犯法律,却被押上道德法庭,没有人去顾及当时这个家庭遭受了多么大的打击,犯罪分子有多么猖狂,更不要提案件的当事人,被媒体毫无顾忌地二次伤害。更何况,那是个自媒体兴起的年代,媒体的报道随着网络传播开来,没有人管这是不是网络暴力。总之,是场网络“盛会”。dSU我酷网

3媒体审判or舆论监督dSU我酷网

媒体审判,该词源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有观点提出,媒体审判是发生在诉讼中的行为,媒体审判最重要的表现有二:一是给案件定性,二是给被告人定罪。dSU我酷网

当下,网络日益发达,网民参与信息生产、散布的热情高涨,容易根据碎片化信息随心所欲对重大案件作出快速而激烈的反应,加之个别媒体缺少专业知识,报道片面、具有倾向性,会加剧网络情绪,给司法案件审理徒增压力。dSU我酷网

2010年10月的药家鑫案,无论是媒体还是网民,均因为药家鑫的穷凶极恶而强烈要求必须判其死刑立即执行,这样强烈的舆论导向或多或少会干扰到司法独立审判。人民网曾刊登题为《从药家鑫案来看媒体审判》的文章,分析了当时媒体报道倾向性,得出的结论是:报道内容中引用“药家鑫”作为来源和论据时,明显偏向负面用词和例证,如使用“‘好娃’药家鑫凶残杀人”等反语用词,嘲讽“弹琴强迫症”“激情杀人说”,反复使用“李颖的‘不要脸’”药家鑫的“撞上不如撞死,乡下人特别难缠”等为例证,致使报道内容中负面倾向性较为明显。其中,还有个争议点是药家鑫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有网友提出,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虽然未必会影响判决结果,但程序正义问题被多次提及。dSU我酷网

2009年的邓玉娇案,初见媒体审判的影子。这一案件最先被《三峡晚报》报道,后经各大传统媒体报道、网络媒体转载,舆论汹涌。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网民则持续声援支持邓玉娇。在该案件发生的第37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在媒体报道邓玉娇案的过程,使用了一些灰暗色调的词汇,给报道对象贴上“烈女”“修脚女”等标签,突出其弱势身份,强化双方的地位悬殊,客观上影响了受众的判断。dSU我酷网

媒体报道案件具有监督司法审判、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如果过度炒作,超越合法合理的界限,则会误导舆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党中央为此明确提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dSU我酷网

有研究人士建议媒体深挖案情,称在“李庄事件”中,没有一位记者挖掘到学者刘仁文入庭的身份以及如何介入和退出案件的;在“邓玉娇事件”中,没有一位记者挖掘到邓玉娇个人的真实生活,就盲目给其戴上了“贞烈”的帽子;在“杜重远事件”中,没有一位记者挖掘到杜的“红顶商人”身份和光大瓷业公司商事纠葛。因这些“细节魔鬼”当时都没有被抓出来,以上的案例都不可能成为经典案例。dSU我酷网

后记dSU我酷网

媒体该如何来报道司法案件?与其说如何规范媒体报道行为,不如切实提高媒体伦理水平。有媒体提出,舆论界和司法界都应有“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的共识。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法院判定为有罪前,依照无罪推定原则,也应该尊重他的人格和正当权益;对于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在报道新闻事实的同时,即使做不到感同身受,至少应守住基本的良知和底线;对于影响重大的案件,做到不哗众取宠、操纵手中舆论利器对抗司法公正,在维护司法威严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知情权。dSU我酷网

(作者:《网络舆情》杂志副总编辑 苏玥)dSU我酷网

来 源|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微信公号dSU我酷网

编 辑|吴琦琼 主编|卢永春dSU我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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