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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弹刑讯逼供
予我青天 2015-10-03 11:33:31

段郎说事

   一、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殃及无辜,既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又使得之前的诉讼程序失效,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它以有罪推定为前提,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严重违反了司法程序正义。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完全背离。

二、刑讯逼供与“命案必破”在一定程度上遥相呼应。“命案必破”基于一些人有助于提高破案率愿望,却在根本上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原理 ,违背了客观实际 ,曲解了实事求是原则的含义。如果用以指导侦查实践 ,极有可能导致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人身权利 ,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此等教训并非少见。

三、一个警察,可以因意见不同得罪上司,不可以对公众的意见置若罔闻;可以因坚持公正执法得罪说情者,不可以徇私枉法蔑视法律;可以因证据不足结不了案,不可以刑讯逼供办“铁案”;可以法网无情人有情,不可以“刑不上大夫”。无视法治,今天你“法办”了他,明天他也一定会“依法”请君入瓮。

四、有人问我:“段郎,您也是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一个女人的丈夫,是个能与网友在微博上互动的警察。但在您所在的队伍里,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人……请问您一下,他们的心和您的长的是一样的吗?”我回答:人心是靠不住的,唯有真正的法治环境方可让人“窗明几净”。

五、对任何执法人员来说,对他人疑罪从有甚至不惜刑讯逼供,并非普通的过错,而是涉嫌犯罪。是故,所谓事后检讨说对自己要求不严,对法律知识理解欠缺,办案求胜心切以及辜负了组织的培养等等之说,全是托辞。

六、十八届全会决定指出:严禁刑讯逼供,减少死刑适用,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此无疑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巨大进步,是依法治国具体体现。虽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但决不是我们忽视法治的理由,更不是任由刑讯逼供现象泛滥的理由。

七、提及警民关系,当今一些警察颇为委屈及无奈。窃以为:身为警务人员,当以法治驻心中:不能把握全局,当把握局部;不能把握局部,当把握自己言行;不能把握自己言行,当固守自己法治之心。否则,心无法治,则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行为便应运而生,则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亦无人当真。

八、我们曾有一句喊了多年的口号,叫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实质上,这种口号以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为代价,道理很简单,就是任何一个当事人,既有自己所谓“坦白”的自由,也有保持沉默“抗拒”的自由,你不能因为他为了捍卫自己自由的权利,而恼羞成怒,乃至于蛮横相对、刑讯逼供。

九、有人或许会问:有些事说的容易,做起来太难,比如万一有上司命令你办“铁案”,甚至暗示你不惜刑讯逼供,你说咋办?我的回答是:如果真遭遇这样的上司,与其说他命令你执法,倒不如说他是“命令”你违法犯罪,这其实是将你作为他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这个工具,随时随地都可以被他所抛弃。接下来怎么办,你总该明白了吧?

十、一网友曾转评我的微博:“段郎,有时看你微博真的让人热泪盈眶!”我回复他:“当常识竟能让人热泪盈眶时,说明我们太缺失常识了。”故,前面所述,其实还只是些常识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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