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背景:
李某与王某于2015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李某为了表达自己的感情,给女友买了很多礼物。在2月14日情人节那天,李某向女友许诺:过几天我给你包一个52000元的红包,王某很是开心。可是半个月后双方因为一些事情而关系恶化,王某就要求男友向其兑现红包的承诺,李某则拒绝其要求,并要求王某返还自己之前赠送的礼物。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后,赠与人能否反悔、撤销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至194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后,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具体情形4类:(能够撤销的情形,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赠人时即发生撤销效力)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1)有例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指动产还没有交付,不动产还未办理登记。例如:车辆还未交付给受赠方,现金还未给对方,房子还未做过户登记。
(3)撤销之前已经部分交付的动产,不得请求返还。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注意:?
即使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不能随意撤销的合同,只要符合以上3种可撤销的情形之一,仍然可以撤销。
自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赠人时发生撤销效力,赠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虽说这个撤销权SO厉害,但是赠与人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注意:
?仅限于“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此撤销权。
即使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不能随意撤销的合同,符合本规定,仍然可以撤销。撤销权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反悔。
根据上述总结可知,有效成立的赠与合同,符合具体条件时是可以撤销的。而文章背景中的王某与李某的争议,王某可以不返还礼物,因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并且王某不存在上述第2、3类情形;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无须向王某兑现红包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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