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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702执恢69号党志海412801198307152012
资慧 2016-04-12 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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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恢69号 党志海 412801198307152012豫1702执恢69号 党志海 412801198307152012

执行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uUi我酷网

被执行人:党志海,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单高楼村党楼64号。uUi我酷网

身份证号:412801198307152012。uUi我酷网

执行内容: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5)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党志海偿还原告刘永魁各项经济损失2645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刘永魁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党志海既不履行并拒不申报财产,截止目前仍未履行。uUi我酷网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6-2160036)uUi我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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