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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转载文章时应当注明出处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2015-11-30 10:40:21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着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

  该法同时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着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着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因此,如果作者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公众号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作者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公众号转载时没有向作者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公众号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公众号侵权行为有哪些?

  1、转载未取得作者的许可

  不少公众号为了吸引用户,看到一些“爆炸性”消息、“耸人听闻性”消息以及涉及公众人物的消息都会转载到自己的公众号中,但是任何一篇文章都一定存在一个原创者,未经原创者的允许就转载,被原创者发现后,轻则只是删除文章发布道歉声明,重则赔偿。

  2、简单修改后标为“原创”

  也有一部分公众号,担心原文转载要作者同意,还要支付稿酬,就把文章拿过来做一些简单的修改,比如换个标题,改个名字,删掉一些内容,作为自己的原创发表到公众号上,但实际上这种做法侵犯了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摘抄后加感悟

  一些公众号看到一篇文章后,摘取了一段文字而后配以自己的想法,认为这是原创。但实际上,未经作者许可摘选、汇编或改编等,可能侵权着作权人的改编权、汇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4、声明不许转载依然转载

  大部分作者都会在自己的原创文章后声明文章不允许转载,或者作者采取了一些技术手段不给他人转载。但公众号“选择性瞎”假装看不到作者的声明,或者采取技术措施绕开限制转载文章。也属于侵犯作者的着作权。

  5、标明作者和来源但未支付稿酬

  需要注意的是,转载文章时除了要作者的同意以外,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稿酬。如果只是标明了作者和来源,但是未给作者稿酬的话,依然是侵犯着作权的表现。

  关于转载文章的法律规定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

  1、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着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3、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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