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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守住底线,勿为滥权背书 ——敦请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李淑芬的律师呼吁书
姜玉兰龙口 2015-10-03 07:01:11
【联署请致信石伏龙律师:15200899388】

请守住底线,勿为滥权背书

——敦请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李淑芬的律师呼吁书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并毕红光检察长:

8月25日,龙口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由,刑事拘留了李淑芬女士。我们获悉该案现正在申请批准逮捕阶段,基于我们对该案的了解,谨敦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以批准逮捕李淑芬女士的决定:

一、公民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李淑芬女士曾于今年7月31日到国家信访局反映山东省信访部门不作为,要求信息公开,完全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同时,整个信访过程都是在工作人员指导下有序进行的,不曾起冲突,也没有引起工作人员的干预,根本不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此外,李淑芬女士如在信访过程中有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国家信访局所在地的北京警方自然会及时处理,但她却在近1月后才被龙口警方刑事拘留,这更佐证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子虚乌有。

二、龙口警方涉嫌蓄意打击报复申诉者。

李淑芬之所以上访,乃因其姐李淑莲在被龙口政府部门非法拘禁期间,于2009年10月2日离奇死亡。尸检报告显示死者曾遭殴打,也有人因此被追究责任。然而,龙口方面既拒绝给死者家属尸检报告,也拒绝给他们该案的任何法律文书。为此,包括李淑芬在内的多名死者家属,多年来坚持申诉,以期获得真相和公道。由于李淑莲之死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龙口政府丑闻,李淑芬锲而不舍寻求救济,自然会“触痛”龙口政府。鉴于李淑芬和龙口政府的这种利害冲突和她的清白,我们怀疑她的遭遇是龙口警方滥用权力、蓄意打击报复的结果。

三、检察机关应守住底线,不为滥权背书。

我们非常警惕滥用刑事侦查手段、报复和威慑敢于向违法乱纪行为提出意见的公民的行为。李淑莲死亡的真相无论如何,其家属都有权获得相关信息。在这些信息被龙口政府刻意遮蔽的情况下,李淑芬作为死者亲属,锲而不舍寻求救济,这是对可能存在的犯罪的不妥协,这更是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对于李淑芬面临的莫须有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控,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守住底线,不能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不仅会伤害一个公民对法律和正义的信心,更会使法律和正义蒙羞。为了法律正义和法律尊严,也为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公众形象,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应守住底线,不为警方的这种滥权背书。

李淑莲之死已近六年,她留有伤痕的冰冷遗体,至今还存放在龙口市殡仪馆中。她离奇死亡,不但没有任何说法,而且为她奔走讨公道的亲人,又因龙口警方的滥权,面临着牢狱之灾。试问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并毕红光检察长以及其他诸位法律人同仁,于法于理,情何以堪!

作为执业律师,我们都信法为真,对法律抱有真诚期待。李淑莲事件的悲惨和李淑芬案的悲愤,让我们觉得为了我们所服务的法律,为了所期待的公平正义,我们都必须以公开呼吁的方式敦请贵检察机关:

守住底线,不为滥权背书,做出不批准逮捕李淑芬的决定。

 此致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本件抄送:

烟台市检察院并段连才检察长

山东省检察院并吴鹏飞检察长

 

联署人:

石伏龙,湖南律师

王万琼,四川律师

熊 伟,山东律师

蒋援民,深圳律师

张燕生,北京律师

张  磊,北京律师

胡贵云,北京律师

兰志学,北京律师

刘  黎,北京律师

李威达,河北律师

陈南石,湖南律师

王海军,湖南律师

刘长中,湖南律师

胡林政,湖南律师

林 俐,湖南律师

蔡 瑛,湖南律师

罗立志,湖南律师

邓林华,湖南律师

龙中阳,湖南律师

何  伟,重庆律师

吴魁明,广东律师

葛永喜,广东律师

王秋实,黑龙江律师

朱  宝,黑龙江律师

覃永沛,广西律师

孟 猛,河南律师

黄志强,浙江律师

赵志强,浙江律师

张庭源,重庆律师

吴国阜,福建律师

李前军,上海律师

刘志强,陕西律师

哈尼髯,云南律师

张 海,山东青岛律师

路云龙,山东律师

刘 彦,山东青岛律师

李仲伟,山东律师

刘书庆,山东律师

舒向新,山东律师 

郑 湘,山东律师

许付桂,山东律师

黄佳德,山东律师

刘金滨,山东律师

吴  莉,山东律师

熊冬梅,山东律师

袭祥栋,山东律师

王振江,山东律师

徐  忠,山东律师

刘荣生,山东律师

李金星,山东律师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继续征集联署,支持联署的律师可以通过微博留言,发短信,如(姓名,省份)感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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