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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天灾死亡理赔 金管会支持修法 但对溯往态度保留
秩名 2016-02-27 05:46:13

记者颜真真/台北报道

针对2月6日南台湾震灾,引发未满15岁未成年死亡保险给付争议,有立法委员提案修改保险法,因天然灾害而死亡的未满15岁被保险人应给付身故理赔,对此,金管会则表示,支持在不增加道德危险前提下,研议天灾除外规定,但不支持全面开放。至于溯及至1月生效这部分,金管会说,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行政机关在适用法规时,也应遵循此原则,而且客观上也有许多法律层面问题待厘清,未来在修法过程中会厘清法律问题,广纳专家学者意见。

金管会指出,我国保险法规范历经多次变革,由采全面禁止以未满12岁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及伤害保险,再修正为仅禁止投保人寿保险,也曾在86年则取消限制开放投保后,又于90年修正限制以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所投保的人寿保险及伤害保险,除丧葬费用的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至于现行保险法第107条则规范,以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岁之日起发生效力,但如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不受相关规定限制。

金管会表示,为防止道德危险案件及确保儿童生存利益,儿童死亡保单应否存在问题,争论已久,客观上并无对错问题,国外对于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有些国家像是美国、中国大陆、德国等或地区采限额投保,也有法国、韩国、澳门等国家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投保的立法案例。

对于因应2月6日南台震灾,有立委提案修正保险法第107条,研议针对天然灾害所致未成年人死亡,在保险法第107条作除外规定,金管会表示尊重,但金管会也强调,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其保险保障权益问题当予审慎考量,金管会支持在不增加道德危险前提下,研议天灾除外规定,但并未支持全面开放以15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人寿保险或伤害保险身故给付。

有关修法是否溯及今年1月生效问题,金管会认为,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行政机关于适用法规时,也应遵循此原则,不得任意扩张例外的解释,而使行政法规的效力溯及在法规生效前已终结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维持法律的安定性。

因此,金管会说,针对立委提案相关修法溯及至今年1月生效部分,金管会虽予尊重,但金管会也表示,客观上仍有许多法律层面问题待厘清,去世的人其契约也终止了,可否溯及既往,可能会有法律上的问题,执行上会有契约执行困难,因此,金管会将本于职责在修法过程中厘清研处,并广纳专家学者意见作为修法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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