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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没有公平的市场价格!
疲民微言 2015-11-13 10:20:19

11月9日,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世奢会”)诉《新京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名誉权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相关报道“对世奢会现象的调查和质疑具备事实依据,作者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文章不构成对世奢会(北京)名誉权的侵害”,故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认为:“新闻媒体有权利亦有责任对其(世奢会)进行批评监督,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记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对记者采访报道的权利、性质和风格,这是解释明晰措辞得当的法律表述。
现实中,对记者批评的界限,法律与媒体的关系,多有混乱看法和错误做法,在此不妨做进一步申述。
批评的第一要义,在于真实。与记者相关的名誉权案件,大都指向其新闻报道失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特地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可知此种情形并不鲜见。“世奢会”案亦复如是。好在法院判定《“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廉价世奢会》等报道“具备事实依据”,捍卫了记者的批评权。
但是,真实就像客观,有时并无唯一答案。而且,舆论监督属于倒逼机制,有时不得已的模糊报道会逼出清晰的真相。如此种种,则在考验法律对真实的辨识力和对批评的容忍度。当记者的报道完全属实,其批评权将得到法律的捍卫,这一点一目了然,毋庸置疑。而当记者的报道出现部分争议、失实,抑或其批评言论过于激烈、刻薄,被指诽谤时,众所周知的一个案例,便是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此时,法律该何去何从,如何在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艰苦抉择?
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后来变成《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诞生了一个经典判决,判决书云:“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构成了“批评官员的尺度”。
“世奢会”案的判决固然不足以与其相提并论,不过在判决书中明确了记者批评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却是罕见一例。我们作为业界,自当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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