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
【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9、集体户口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1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二、接收时间
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
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审批期限】
除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外,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所属公安分(县)局。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
【收费依据标准】
一、《关于核定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62号);
二、《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三、《居民户口簿》工本费10元/证。
【其他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2、各公安分(县)局户政接待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962110
三、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www.police.sh.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建国中路30号。
邮政编码:200025
(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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