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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集.聊聊刑法与大众七.严惩买卖居民身份证】
2015-11-18 18:45:54

 一看题目,有点吓人。对,今天聊聊有关买卖居民身份证的犯罪。长期以来,我们在很多城市的大街小巷、楼道围墙上屡见不鲜的是【办证某某电话】的字迹,这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城市管理的很头痛的牛皮癣问题,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乃至制度层面没有完全跟上的情况下,要想禁绝这个买卖假证的问题,恐怕只能让时间说话!

那幺,有人会问:买卖假证是犯罪,​买卖真证和使用属于我自己的假证(即真实身份,但是来不及了,我通过假证贩子做的假证)是否犯罪?以往确实买假证都不是犯罪,而且很多局限性。媒体也有文章进行讨论(注明1)。好,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了!

我们先看看法律,首先看修正案九​中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构成犯罪,(注明2),较之以前,增加了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作为犯罪的对象,此条法律明文规定,以后再也不能忽视如上的证件伪造、变造、买卖行为是一个罪案行为,以往这类行为都是作为行政处罚,好似国家公文印章证件的买卖、伪造、变造才是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万万不可对每个人随身携带须臾不可分离的此类证件铤而走险,即使时间很急或想牟取非法利益,都要三思!

还有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条,即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注明2)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怎幺理解呢?​这个条文说明这个犯罪行为,不是行为犯,是结果犯(情节犯),意指使用或者盗用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入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等假证。客观方面,使用行为必须发生在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如购买火车票、飞机票时。否则就不构成此罪。当然该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是一柄高悬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在很多地方可能触目可见。非法使用他人的假证是犯罪,毋庸置疑。但是,有些人还想尝试用属于自己本人的假证去办一些急事,那也可能触犯此罪。具体关于情节严重这个范畴,肯定要有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出台前,修正案九已经实施,只能看各地公检法三家达成关于此罪立案标准的把握啦!

总体说,拒绝假证在社会良知和道德方面蔚然成风,国家并从制度、法律方面加强管理、惩治,自然就会​慢慢驱逐假证这些极其可恶的牛皮癣啦!



1、【购买假身份证是否构成犯罪?

发表时间:2009-7-22作者:王筑煜

来源:第1747期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初,公安机关在贵阳市沙冲路一民房内查获一个制作假证的窝点,抓获数名犯罪嫌疑人,收缴大量伪造的假证、假章。通过对其中涉案的假身份证的调查,侦查人员找到了一个购买假身份证的涉案人员张某。经过调查,证实张某系本市居民,因其年龄超过一企业招聘的年龄限制,所以张某通过路边张贴的小广告,联系上制作假证的犯罪嫌疑人后,购买了一个虚构年龄的假身份证,以便达到那家招工企业的应聘条件。

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张某应当承担什幺法律责任呢?

【分歧意见】

观点一:

  首先,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而且直接刺激了伪造、变造假身份证的犯罪活动,还为购买者利用假身份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都是通过使用各类假证的方式才得以实施的,所以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分析,购买者向制假者提供照片、个人姓名、生日等信息资料,然后从制假者手中再购回带有虚假信息的身份证的行为,从客观上看,是对伪造、变造身份证实施了帮助行为。从主观上看,购买者也有伪造虚假证件的故意。主客观条件决定了购买者可以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所以,本案涉案的人张某可以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进行处理。

观点二:

  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该条规定显然已经表明了,立法者不认为购买假身份证是犯罪行为的立场。如果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将其纳入刑事犯罪的范围内,显然是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的。

  其次,从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看,类似本案的这类购买假身份证者具有一定的可宽恕的理由。不少人是为了便于找工作等原因而购买假身份证,他们使用假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对国家、社会、他人的危害并未达到刑事追究的程度,对此理应与伪造、变造假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对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犯论处,会与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所以,张某的行为不应给予刑事追究。

【案件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过程中,虽然购买者需要向伪造、变造者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如个人的姓名、年龄等,但是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一种“明确”假证件内容和规格的行为,而非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这种“明确”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假身份证的买家所要买入的证件特定化和类型化,因此不能以此简单地把该“配合行为”就等同于刑法中的“帮助行为”。

  那幺,购买假证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才适宜呢?笔者认为这涉及刑法理论上的带有“对合”性质的犯罪问题。对于对合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规定同时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受贿罪、行贿罪。另一种是只规定处罚一方,如贩卖淫秽物品罪。所以,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罚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时,对这类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不应按照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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