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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北京市大兴法院执行局 2015-12-18 16:50:18

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做为企业的被执行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而对这些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一直未按规定进行清算。这时,企业的经营活动处于停止状态,企业的财产因为无人监管而逐渐贬值流失,申请执行人对企业享有的债权因此而得不到有效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若干规定,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企业法人吊销营业执照时的民事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五种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而终止,被吊销营业执照当然也应包括在其中。但是,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就因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终结了幺?《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因此,《民法通则》所述的企业法人的终止并非民事主体资格的终结,而仅是经营活动的终止。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里进一步明确为,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法通则》中的“企业法人终止”同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终结是有区别的。企业法人只有在清算完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才宣告终结。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二、清算义务主体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由清算义务主体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组成清算组织,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但是,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作为企业的被执行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义务主体经常不进行清算或者久拖不算,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清算义务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可直接要求主管部门对债务负责清理。而面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却只能在清算义务主体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造成公司财产毁损、账册灭失等法定情形下才可追究其责任。

公司债权人经申请强制执行后不能得到清偿的,如果债务人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请求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股东清算赔偿责任是公司债的补充责任,有过错的股东对债权人是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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