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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检察官手记】告别死囚
溧阳检察 2016-01-26 07:25:21


这日,被执行注射死刑的是两名男性故意杀人犯。其中一名是本市“5.4”杀人碎尸案的凶犯30岁的许寒,一年前,其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审查起诉阶段,我与他有过一段对话。
记得那天气温很低,审讯室没有空调,很冷,他穿一件厚厚的军棉大衣还直发抖。我说你是不是冷,他说还好,我说那你怎么抖得厉害,他说恐怕是精神上消耗得太多的缘故吧。从案发被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再到审查起诉、宣判、死刑复核,无数遍重复着血腥残忍、难以启齿的犯罪过程,在对被害人及亲属的良心谴责中,对与他有关的所有人的愧疚自责中煎熬,等待着死亡的来临,当然身心极度疲惫。所以那天我没有涉及犯罪事实,而是以聊天的方式宽松地与他交流,罪犯很多内心深处的东西在这样的氛围里才能真情流露。
他戴一幅流行的无框树脂眼镜,虽剃了光头,囚衣加身,仍不失斯文。他始终很冷静地讲述,从少年到青年,从工作到情感,直至走向毁灭……思维清晰理性,表达准确简捷,不是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那种杀人犯,他将被执行死刑,临刑前最后见他一面。


最后一次拉家常

死刑执行程序从对死囚验明证身开始。
许寒被押进审讯室,押送他的刘管教高声道:许寒,一路走好呵!死囚转身道:谢谢您!他弯腰给刘管教深深地鞠了躬,刘管教向他摆摆手,“砰!”通往监区的铁门关上了,生命开始最后一个小时的倒记时。
身材矮瘦的他坐在厚重的木制审讯椅里,显得更加弱小,审讯椅两旁各站一个同样高大英俊的法警,与审讯椅里的死囚形成鲜明的对比。坐稳后许寒抬头环顾铁栅栏对面的执法者,看到我时眼光停顿,认出了我,他点头微笑,脸颊显出两个大大浅浅的酒窝,显得挺温和。
他穿一身深灰色崭新西服,里面是深藏青与浅色相间羊毛衣,一双白底黑帮新布鞋,与西服很不相称,对喽,上路的人是要穿新布鞋的,这是中国人的习俗。
指挥死刑执行的审判长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令,之后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及骨灰收取等善后事宜,语气平淡随和,不象是在说有关犯罪、有关生命、有关死亡的事,倒象是与朋友拉家常,也许审判长是故意用这样的口吻弱化执行死刑的凝重肃杀吧。
审判长:“昨天与亲属见面了吗?”
许寒:“见了,父母、妻子、姐姐都来了,这西服是妻子带来的,是婚礼上穿的……”他伸出戴着手铐的双手抚摩西服,从衣袖、门襟、口袋到裤腿,眼光顺着手,从上到下,似乎在捕捉什么,神态极其伤感悲切,他是在新婚蜜月时被捕的。
审判长:“骨灰谁收?”
许寒:“如果可以的话,让家人收吧。”
审判长:“还有什么要交代的?”
许寒:“遗体可以捐赠吗?”
审判长:“可以,办手续。”
站在一旁的市中级法院领导递了根烟给许寒,法警立即掏出打火机给他点燃,他猛吸一口,吐出烟圈,若有所思……
验明证身后,我走近铁栅栏,距离不到一米,面对面地注视一个即将逝去的年轻罪犯,心情异常沉重复杂。而对面,镜片背后的眼神却平静坦然,他微笑着注视我。想给个微笑回应,可不知为什么一点都笑不出来,心速加快,手心直冒汗,绝不是因为恐惧死亡,是对鲜活生命即将毁灭的扼腕痛惜。
“许寒,你比一年前胖多了。”我说,他微笑点头。
“这是你要的结果,(归案后他要求尽快死刑,以向死者及家属赎罪),所以你很坦然。”他点头说:“对!”
“从昨晚到现在,什么心情?”
他抿了抿嘴,思考状,抬头:“一下子回答,不知怎么说。”
“随便说吧。”他思考片刻:“还是不知道怎么说。进来一年多,想了很多,这一生的很多事,我在里面一直写日记,把所有的都记在日记里了,昨天给姐姐了,你跟她联系,你可以看。”
“如果事情从头再来的话,你会怎么去做?”
思考片刻:“说什么都没有意义了。人总是自私的,为自己考虑的太多,为别人考虑得太少,这是本性。还有就是自己的性格问题,也没有能力,不善于处理这么复杂的事情……”他说的“复杂的事情”是指他急于在婚礼前了断的与女被害人之间的情感纠葛。
是一个头脑清醒的年轻人,而从清醒的自由人到阶下囚,很多时候仅仅一步之遥。时间不允许我与他长谈,虽然我多么想再挽留一刻年轻的生命。
“最后还有什么想说的?”
“昨天妻子会面,她说,你付出的代价实在太重了,就哭昏过去,没说上几句话,唉!”眼眶中大颗泪珠滚落下来。“有要转告她的话吗?”“请转告她,尽快重新开始吧!”我点了点头。
……


像临终前的病人一样平静

审判长将执行死刑的回执穿过铁栅栏递给许寒,法警接过来折叠几下塞在许寒西服表袋里。死囚笑道:“这个我还需要保存吗?”法警说:“当然要。”他笑道:“呵呵,对,到那边是需要通行证的!”
死囚被押出审讯室,来到停车的室外空地,抬头眯眼仰望天空,深深地倒吸一口新鲜空气,那一刻,濒死者对生命的留恋,对世界的不舍,昭然若是。他与另一名死囚被押上警车,车上法警给他们各自点了支烟。我上了另一辆车,五、六辆警车依次缓缓驶出看守所。
天空阴沉,下起小雨,一车人都不言语,默默地看着雨点唏唏簌簌打在车窗玻璃上,毕竟是为生命最后送行,执法者心情都不轻松。在车辆较多的地段,第一辆车拉了一会警报,过去后就停了,再也没拉响警报。20分钟后,车队悄无声息地驶进注射执行死刑场地。
行刑室一排三间,两名死囚被分别带进左右两边的行刑室,中间一间是执行人员操作的地方。
执行床一侧一字排开站立三名荷枪实弹的年轻法警,面对执行床,表情不卑不亢。许寒平静地躺倒在执行床上,眼神象临终前的病人一样安详。他躺下去的那一刻,看到了站立在正面玻璃幕墙外注视他的我,给了我最后一个微笑。
法警用绷带扣住他身体的各个主要部位:颈部,胸部,四肢。许寒将右手臂经过床边玻璃墙上一圆孔,伸到隔壁执行室,等待注射。这时,他试图抬头,因使劲而胸脯起伏,全身随之抖动,但颈部被绷带扣住,头无法抬起。3分钟后,玻璃墙那边穿白大褂的女法医将针头扎入死囚静脉血管……
注射开始,许寒握紧拳头的左手手指顺次一个一个打开,是在数数,一、二、三、四、五,手指再一个一个顺次收起握拳,日次反复,每到二的时候,他就朝我站立的方向竖出食指和中指,做一个“V”的手势,或许是表示解脱,在他第三次出现这个手势的时候,突然停顿,瞬间手指无力地摊开垂下,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停止了跳动,变成几条毫无生息的平行线……,注射过程不超过一分钟。整个过程很平静,公、检两家领导及所有执行人员都不说话,默默地注视死囚,现场一片寂静,掉根针都能听得见。
“在任何情况下,每个人都不可以把他人当作手段去换取自己的利益。”(康德)以许寒杀害肢解女友的残忍,他罪该万死,死有余辜,他被剥夺生命和相应部分人权,是因为,“人权首先意味着尊重他人的人权,而不是有优先自己的人权,个人权利原则不等于利己原则。一个人保有人权的前提条件是尊重他人的人权,如果一个人以损害他人人权去谋利,这个人的行为就等于撕毁了人权契约而自动放弃了自己的相应部分人权。”(《被误解的个人权利和人权》,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赵汀阳著,2009年《南方周末》)
目送许寒被推进太平间后才慢慢走出行刑室大门。雨停了,天色湛蓝,习习春风拂面,深深地舒了口气……想起他最后的手势“V”,没有肉体的痛苦,保留人格尊严,平静地离去,这一切之于他,万死犹轻的杀人犯,难道不是最好的解脱嘛!
回检察院的路上,心情比来时舒缓许多,大家议论起审理许寒一案的有关情况。高楼、商店、街道、行人……掠过车窗,不由地想起25年前,也是从死刑执行现场回单位,也是透过车窗看景物倒逝……


25年前的肃杀、热闹、血腥

25年前,每到“五一”或“十一”放假前都要对一批死刑犯执行枪决,检察院依法临场监督。检察长说你女同志文弱有余,泼辣不够,去死刑执行现场练练胆子,于是第一次去了死刑执行现场。
一早,公、检、法三家警车沿着看守所门口大道往政法大院(公、检、法、司办公区域)门口一溜排开,车头车尾都贴着排号,1、2、3……,共12辆,除一辆卡车外,全部是吉普车。附近居民、过路群众都知道这是要枪毙人了,早早地挤在看守所门口,驻足等候,待到押出死囚的时候,看守所大路两旁已经是里三层外三层,夹道“欢送”的场面是相当“壮观”的,决不亚于迎接外国总统访华的阵势。
剃光了头的死囚衣着都很旧,有的赤脚拖着塑料拖鞋,有的穿着发白的解放鞋,被粗绳五花大绑,因为手臂在后背往上捆绑得太紧,身体都弯曲成虾状,背上插个死亡牌,木制的,用粗黑的毛笔字写着姓名罪名,名字打上鲜艳的红叉,那情状让我想起电影里囚禁在木笼里的清朝囚犯押送菜市口的画面。“阶级敌人”们表情惶恐,面如土色,眼神空洞,说是魂已飞了。
执行武警端着枪押解死囚,用枪柄挡着围观的群众,他们异常严肃而显得凶神恶煞,气氛紧张到极点。
死囚被连拖带推押上大卡车,因为两臂被绑不着力,而且没了魂的死囚两腿软绵绵,自己决计无法爬上车去,站在车上的武警拽住粗绳象吊货物那样把死囚提溜上车厢。死囚沿车厢脸向外排列,两个武警押一个。
那天,被执行的死囚一共5名,其中最年轻的是大学生孙强。注意到人群外层的一老一少两个女人,她们的神情与众不同,眼睛睁得大大的死盯着卡车上的孙强,表情痛苦万状,要哭又不敢哭出声,想喊又不敢喊,相互搀扶,被人群挤来搡去。孙强故意杀人案件审理中,她们曾到检察院来过,要求见见孙强,按照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亲属不得会见罪犯。那老的是孙强的妈妈,少的是孙强的姐姐,几辈人才出了个大学生,而这个忤逆子却因失恋残忍地将女友活活捅死,把自己送上了黄泉路。
尽管卡车上的孙强根本看不到远处人群中来送行的亲人,尽管汽车喇叭声、人群嘈杂声不容彼此喊上一句诀别的话,悲痛欲绝的母女俩还是拼命地又无济于事地往前挤,在前胸贴后背的人流中翘首期待着与卡车上的忤逆子对视的那一刻,毕竟是血脉相连的骨肉,而生离死别的惨烈被湮没在群众的空前好奇和法律威慑之中。
公、检、法领导及执行人员钻进各自警车,所有警车的警报同时拉响,格外尖锐刺耳,弥漫四周,直冲云天,把紧张肃杀的气氛推向最高潮。“呜……呜……呜”在拖着长音的警报声中执行车队浩浩荡荡呼啸而去,车速很快,卷起尘土一片,飞扬的尘土后面是拖拉机,摩托车,自行车,步行者,看热闹的群众大部队紧随而来。执行车队路径的行人、车辆都忙不迭退避让路,不一会,飞驰的车队就无情地把夹裹着那母女俩的车水马龙甩在远处。
先得到死囚犯罪地或户籍所在地召开公判大会。到了目的地,沿当地主干道游街示众,以“教育群众,威慑犯罪,安定社会”。大会一般在地方影剧院召开,死囚从卡车上拽着跌滚下来,押进会场,陪绑的还有被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案犯,十几号囚犯一字排开低头站在台的一边,法院院长铿锵有力地宣读判决书。
号称万人大会的宣判现场秩序千钧一发,负责维持秩序的公安干警剑在弦上。
这种多少延续了文革时期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执行死刑,有其威慑犯罪、彰现法制的社会效应,但是,也使群众受到煽动而变得群情鼎沸而失去理智和秩序。他们不顾民警阻拦冲进会场,将会场里外通道挤得水泄不通。宣判大会结束,为避开拥挤,我们只得从主席台后门匆匆撤离。怕群众拥上来,武警跑步押解死囚上车,死囚因臂膀被捆重心不稳,一路跌倒了再爬起,还有跌破脸流血的……
执行地点是隔日由公、检、法三长共同实地选定,一般在离市区20里左右的公路旁的农田。到了地方武警动作迅速拉下死囚,从后面一脚踢在死囚膝腕,5个死囚跪地,枪口在约30公分处对准后脑勺。是步枪还是冲锋枪,我分不清,总之是长枪,不是手枪。我与检察长、科长等一行站在武警后面两米不到的地方,很直观地简介执行现场。
着头盔全副武装腰间插着手枪的执行官下命令,他高举一面小红旗,高喊一声(喊什么记不清了),小红旗从上往下猛的一指,就听:砰!砰!砰!枪声很闷,不象我想象得震耳欲聋;枪响同时,红的鲜血,白的脑浆,从死囚前额喷射出一尺多远,行刑者用膝盖一拱死囚后背,死囚脑门向前匍匐地上,立即被翻转身来查看是否还有呼吸。一个死囚嘴里咕嘟咕嘟冒气,行刑者在肚子上猛踩一脚,血柱从前额枪口处喷射出来,死囚断了气。
孙强的双腿脚还在抽搐,执行官命令道:“补枪!”与死囚同样年轻的行刑武警楞了楞,端起了枪。我背过身去,咬紧嘴唇,强烈克制自己的情绪,异样的表现对一个刚踏上岗位的检察官是极其犯忌的,是有关政治立场的大是大非问题。
“砰!”枪响后我回过身来,就见我的“办案师傅”老周正端着相机对着死囚脸部拍照,。壮着胆子走过去,定睛看了孙强的脸,子弹从眼眶处迸裂,花一样绽开,满脸血肉模糊,这是第一枪,一阵恶心,几乎要呕吐,一旁的科长说这叫开花子弹,补的一枪是从脑门打进去的,后脑勺该开花了。火葬场的几个穿蓝大褂的工人用厚厚的塑料薄膜卷起尸体,扔进收尸车,血立刻在透明塑料薄膜上铺染成片片云彩状,很触目显眼。
我们迅速上车离开现场,前后15分钟左右。这时候,群众的大部队才赶到,再里三层外三层地围住有血迹脑浆的地方……之后,在公检法管辖地主要街道张贴盖有法院大红印章的死刑公告(这对亲属的打击是残酷的,现在只在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公示栏中张贴公告)。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对死刑采用枪决的方式来执行,枪决虽然本身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能算是一种“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的方法,但如果将其与声势浩大的公审大会、游街示众以及在露天的行刑场所伴之以像过节赶集一样看热闹的群众场面联系起来,对于死刑犯及其家人而言,想来仍然有不顾其尊严和感受之残忍。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有助长社会暴力文化、强化死刑乃社会治理之惯常工具甚至大众日常生活之一部分的流弊。(摘自2009.6.18《南方周末》——《刑法的人道化历程》)
那天中饭、晚饭都没胃口,情绪很低落,刺耳的警报声、沉闷的枪声在耳边盘旋,无辜的母女俩,群众的“热情”场面,被子弹打穿的前额,历历在目。为什么执行前不能让死囚与亲属见最后一面?为什么要如此大张旗鼓地执行死刑?为什么要用“开花”子弹?为什么不能让他死得好受一点,不那么备受折磨……而一切在当时,都只能深深地埋在心底,不敢有丝毫声张。记得那日的执行现场撤离时,公安局长对执行指挥官说:“以后能不补枪就尽量不补了。”看来,不仅仅是我感觉到了什么。
25年后的今天,我知道,以上的种种感受并不违背执法者的立场;我知道,“不忍心其折磨至死,正是现代社会法治与人权的心理基础和人性基础。”(易中天《先秦诸子百家争鸣》p288)


可以再温情一点

亲临枪决执行现场后13年,1997年,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旧刑事诉讼法“死刑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修改为“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一立法背景是考虑到联合国在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中曾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而“注射执行死刑较之枪决更能减轻死刑犯痛苦,更能保全死刑犯的尸体,可以防止出现枪决所导致的脑浆迸裂等残忍场面。”
25年后的今天,中国已普及注射死刑。从1997年昆明实行第一例注射死刑起,注射死刑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得以推广,最高人民法院从去年起,免费向地方法院提供注射死刑的药剂,表明了中国政府逐步以注射取代枪决来执行死刑的态度。首都北京于2009年底将全面实施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学者称:在死刑复核权已经收归最高法院,死刑数量明显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全面废止枪决统一注射死刑的条件已经成熟,下一步要做的就是修改刑法和刑诉法,把注射作为惟一死刑执行方式确定下来。
25年前的肃杀、热闹、血腥,25年后的温和、安静、人性化,从开花子弹到静脉注射,“不再是对一个有疼痛感的肉体行刑,而是对一个拥有所有权利的司法对象,依法剥夺其生命权”,这一演变,见证了我国法律在尊重人权、敬畏生命方面的历史性的跨越。
后来见到了许寒的姐姐,一个留学归来的白领,她告诉我:“执行前会见弟弟那天,看守所破例让进去了5个人,爸妈,弟媳,我和2岁的儿子。带儿子去,是让弟弟最后见一面。他被抓时我还有两周就预产期了。弟弟说过,不要告诉孩子有这么个舅舅,他说我不配。我让儿子叫舅舅,一向死活不叫陌生人的孩子挺懂事,连叫两声:舅舅!弟弟还直摇手,不答应。我说,你是家里独子,有下一代了,你做长辈了,放心走吧!
很想拥抱弟弟,可是不能,是隔着玻璃会见,用话筒说话。弟弟挨个对所有人一一说对不起,他始终面带微笑,想把这最后的微笑留给我们。临别,他向爸妈深深地鞠躬,爸妈哭得几乎要晕厥。
第二天就执行了,爸是从晚报上看到的,打电话跟我说小寒去了,没再说第二句就哭着挂了电话。我去收领的骨灰和遗物,弟弟的日记本我看了,记录了狱中他生命最后2年的所思所想,忏悔和留恋,现在爸妈都在看,对于两位老人,日记就是活着的儿子,等以后再转给您看……”而25年前,死囚是不允许记日记的,更不可能把日记做为遗物留给亲属。
按法律规定,死刑犯最后会见直系亲属不超过3人,未成年人不得会见。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每一个活着的亲人,每一个即逝的生命,最后的愿望就是,想见的都能见到,想说的都说了。这样的愿望,应该不难实现。
面对即逝的生命,我想,是否还能再温情一点:比如允许死刑犯与亲属在没有玻璃墙阻隔的条件下会见,触摸对方,交流情感,肢体语言胜过千言万语;允许亲属与死刑犯合影,尽管这种场合、这种时候的合影令人心酸;允许家人录音或录象,留下最后的瞬间……
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人类最初的死刑执行方式是“动物行刑”,即让野兽当执行官。埃及人喜欢用鳄鱼,印度人则钟情于老虎,罗马帝国则启用所有猛兽,而且猛兽事先被挨饿或囚禁地发狂。而中国人把犯罪者扔进老鼠堆、蛇堆、蚁堆,后来又发明了“五马分尸”“马尾拖便”的方式。再后来,不劳驾动物了,人类自己动手,执行方式日趋残酷。明朝正德年间,大太监刘瑾因谋反被“凌迟三日”的酷刑,达到了古来死刑执行的最残酷程度。按规定凌迟是四千二百刀,头日剐三百五十七刀,每刀剐肉如大指甲片,从胸膛开始剐,没十刀一歇,一吆喝,不要人马上死,而是要人半死不活地受罪。
伴随着人类的进步发展,世界范围内,死刑执行方式趋向文明。一个民族对待罪犯的态度,某种程度上,反映这个民族的文明程度。中国政府历来指出:从长远看,我们最终要废除死刑,只是目前条件还不具备。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有15%的被否决,而且全国判处死缓的数量多年来首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在死刑减少的情况下,该年度的爆炸、杀人、放火等恶性案件的发案率却反而比2006年有明显下降,这说明我们完全可以不过分依赖死刑而将社会治理得很好甚至更好。”(摘自2009.6.18《南方周末》——《刑法的人道化历程》)
每个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即便他是个万死犹轻的杀人恶魔。体认人的尊严,体认生命权的尊严,我们就会与世界一起走向人权、法治、民主的康庄大道!
附:有关死刑存废的两方面观点:
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历览古往今来支持死刑的论证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对重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
  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第三,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第四,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有:
  第一,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1988年联合国关于死刑与杀人率之间联系的研究报告结论为: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遏制效果。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学者认为,死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
 第二,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
有资料显示,谋杀犯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学者指出,由于不能区分哪些杀人犯会再犯罪,那么,将所有的杀人犯都处死就是不正当的。长期监禁一样可以阻止现有的死刑犯再犯罪,达到其与社会隔离的防范目的。
  第三,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
  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例如,没理由判处强*犯受害者反过来强*,也没道理判决杀人全家的凶手要由受害者杀掉其全家。因此,不能说只有将杀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如果人们同意终身监禁是最高的刑罚,罪大恶极者被判处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第四,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的贫穷等。因此,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文/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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