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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慧君诉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花火 2016-04-09 08:56:09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yFv我酷网

民 事 判 决 书yFv我酷网

(2015)红民二初字第328号yFv我酷网

原告常慧君。yFv我酷网

委托代理人冯建新,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yFv我酷网

被告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yFv我酷网

委托代理人田世让、任东方,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yFv我酷网

原告常慧君诉被告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医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慧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当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中联医药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由审判员林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慧君和其委托代理人冯建新,被告中联医药委托代理人田世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yFv我酷网

原告常慧君诉称:原告常慧君在被告处做业务,被告拖欠其业务款无法支付,于2014年初1——4月份分别转为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之后被告停止支付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常慧君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算起,按月息1分,止于本息还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yFv我酷网

被告中联医药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业务关系,也不欠原告款项,没有发生借贷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yFv我酷网

原告常慧君向本院所举证据材料有:1、2005年12月3日目标责任书1份(复印件);2、2014年2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2份;3、审计报告1份。证据1-3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1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yFv我酷网

被告中联医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yFv我酷网

经庭审质证,被告中联医药对原告所举证据1有异议,系复印件不能证明其真实存在,而且也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10万元。证据2真实性需要核实以及是否需要鉴定,庭审后7日内书面回复法院。证据2并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债权转让,只能证明原告与中联公司的借贷关系,原告在没有提供该借款的请款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对证据3审计报告本身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审计报告的附件有异议。被告账目上不显示收取原告借款10万元。yFv我酷网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常慧君所举证据1因系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该证据不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2,中联医药庭审时称对收据庭后核实,但在指定时间内并未回复本院,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问题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再予以认定。对证据3因被告对审计报告本身真实性无异议,只是以被告账目不显示收取原告借款10万元为由对审计报告的附件有异议,本院认为从审计报告的内容来看,该报告系河南中部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收购新乡市石榴园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中联医药后,委托河南信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中联医药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与职工个人集资有关的其他应付款进行的审计,该报告首部载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是中联医药的责任”,应表明审计的依据均为中联医药提供,而《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与报告的附件共同组成豫信则会审字(2014)第665号《河南中部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审计报告》,附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均有显示,故不能将专项审计报告和附件割裂开来认定,所以被告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yFv我酷网

经审理查明:中联医药原名新乡市石榴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榴园药业),系河南中部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部医药)收购石榴园药业全部股权更名后的公司。中部医药收购石榴园药业成立中联医药后,委托河南信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则事务所)对中联医药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与职工个人集资有关的其他应付款进行了审计,信则事务所2014年8月15日出具豫信则会审字(2014)第665号《河南中部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载明,2012年12月58﹟凭证,从业务部转入常慧君个人集资350000元(收据号0010828),常慧君明细账户自2008年初结转余额2300元,2013年4月24﹟凭证偿还50000元,2013年5月19﹟凭证偿还50000元,2013年7月22﹟凭证偿还52300元,2014年1月16﹟凭证偿还10000元,2014年2月6﹟凭证偿还20000元,2014年3月17﹟凭证偿还20000元,2014年4月17﹟凭证偿还20000元,截至2014年4月30日累计偿还常慧君个人借款222300元,尚未偿还130000元。该审计报告附件十《2014.4.30中联医药计息负债明细表》载明常慧君本金130000,月利率1.00%,月利息1300元。中联医药2014年2月14日出具两份盖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票号0037310、0037311收据,均载明交款单位为常慧君,项目摘要为借款,金额为50000元。yFv我酷网

本院认为,中联医药向常慧君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有该公司出具的两份盖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票号0037310、0037311收据为证,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因借据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常慧君可以随时要求中联医药偿还,但其未提供证明起诉之前曾向中联医药主张偿还的证据,故借款期限应截止到起诉之日止,即2015年7月22日。同时,在借据中并未载明借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审计报告中虽显示月利率1.00%,但涉案借款在审计报告中并未显示,常慧君也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与审计报告中载明的借款为同一笔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常慧君主张在借期内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率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部分本院亦不予支持,应按照年利率6%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7月23日计息。至于中联医药的辩解,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yFv我酷网

一、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常慧君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yFv我酷网

二、驳回常慧君其他诉讼请求。yFv我酷网

如果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yFv我酷网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承担。yFv我酷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yFv我酷网

审判员 林铎yFv我酷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yFv我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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