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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灯泡身首分离命案二审 王景玉“再逃死理由”曝光
佚名 2018-07-03 16:40:30
震惊全台的3岁女童小灯泡遭男子王景玉当街残杀案,二审后王景玉仍被判处无期徒刑、逃过死刑,法院认为王景玉犯案当下罹患思觉失调症,凶手知道杀人违法,却无法控制行为才会犯案,法院要求凶手假释后,必须监护5年。判决全文如下:
法院2017年度上重诉字第14号案件新闻稿
 
有关被告王景玉因杀人等案件,不服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16年度重诉字第9号,中华2017年5月12日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今日判决,兹说明本院判决要旨如下:
 
一、原判决撤销。
 
 
 
二、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并应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非常处所,施以监护伍年。扣案之菜刀壹把没收。
 
【原审判决主文: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之菜刀壹把没收。】
 
 
 
貳、事实及理由要旨
 
 
 
一、事实摘要:
 
 
 
王景玉自民国98年间起,因工作不顺遂,加上父亲反对其与朋友来往而退缩、孤立在家中,又因家中环境凌乱,深觉自卑,虽有性及亲密关系需求,但始终不敢尝试结交异性,长期对于自己应如何传宗接代一事深感困扰,认其父母对于其传宗接代之事置之不理,复未协助寻找传宗接代之对象,逐渐出现“我困在家,我没有伴侣,也无法满足性需求,更无法成家立业、传宗接代;一般亲生父母会关心子女传宗接代之事宜,我父母不关心此,因此怀疑他们是否是我亲生父母”之错认妄想及幻听、自言自语、整日写笔记、对空膜拜、每日拿抹布擦门多次等症状、行为,而为思觉失调症患者。99年及2014年间,王景玉先后因急性精神病发怀疑自己不是父母亲生或对其父母、社区有暴力行为,而二度被强制送医院精神科治疗,然经评估为非严重病人而未强制住院,王景玉与其父母又均缺乏病识感,未持续追踪治疗,致其精神状况持续恶化,最终因罹患思觉失调症,而发展出“我是尧、我是皇帝,尧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会砍庶民的头,因此我要砍庶民的头;当杀人后就会有四川嫔妃来找我,完成传宗接代之事;这样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满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须要杀人”等脱离现实且偏逻辑思考之妄想内容,并决意要杀害一位未成年之四川女子,以求将来有四川女子与其传宗接代。2016年3月28日上午,王景玉虽知杀人为违法行为,然因受思觉失调症发作影响,使其分辨杀人行为违法之是非辨别能力,及依其分辨而控制自己不要杀人之控制能力,均较通常一般人显着减低之情形下,基于杀人之直接犯意,持当日购置之菜刀步行至西○国民小学围墙外,欲随机寻找不特定之小学女童作为行凶对象,在其攀爬围墙蹲在围墙柱子上向校园内观望时,即因行径怪异遭他人察觉,王景玉担心行凶计划遭识破,乃退至附近徘徊。同日11时8分许,步行至西○小学对面之治○社区骑楼处等待并寻找行凶对象,11时15分许,适有3岁女童刘○○骑滑步车与母亲王○○行经该处,王景玉自对街观察,认定刘○○即为其欲寻找的四川女子,遂于同日11时17分许穿越马路至刘○○后方,先将刘○○推倒、压制在地,持菜刀猛力砍切刘○○之后颈部,致刘○○死亡,并当场身首异处。
 
二、理由摘要:
 
 
 
(一)被告自白且有卷内相关证据可佐,足认其杀人犯行事证明确。
 
 
 
(二)论罪:
 
 
 
1.被告所为,系犯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
 
 
 
2.被告所犯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本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规定加重其刑,惟死刑、无期徒刑均不得加重其刑,是本案仅得就刑法第271条第1项法定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
 
 
 
(三)刑之减轻事由(即本件依刑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之说明:
 
 
 
1. 被告行为时罹患思觉失调症,系有精神障碍之人:
 
检察官于侦查中嘱托台北荣民总医院实施精神鉴定、本院于审理中嘱托台大医院实施精神鉴定结果,均认定被告为思觉失调症之患者,而属于精神障碍者。
 
 
 
2.被告因罹患思觉失调症而产生杀害被害人之犯罪动机:
 
台北荣民总医院、台大医院先后从精神医学角度实施鉴定结果,与陈若璋教授团队从临床心理学角度实施心理鉴定结果,具有一致性,堪认被告杀人动机确系源于思觉失调症影响之妄想认知(妄想自己非其父母亲生,是“尧”,是“四川人”)与偏逻辑思考(妄想杀人后才会有四川嫔妃与其传宗接代,所以必须杀死一位四川女子)。
 
 
 
3.被告行为时分辨其行为违法之能力(即分辨能力),因其精神障碍而显着减低:
 
 
 
⑴被告因受罹患思觉失调症影响,而妄想自己是“尧”,是“当下皇上”,是“四川人”,认为并无中华民国存在,自己不受中华民国法律制裁,其主观上认识与理解法规范之能力,显然处在非现实的自己国度(妄想自己是“尧”、是“当下皇上”的国度),而与客观的现实生活脱节(现实为中华民国)。被告行为时固然知道杀人是违法行为,但也同时认为自己是“尧”,可以不受我国法律制裁,其对于整体法秩序之认知与理解,出现价值体系的重大冲突对立。可见被告杀人行为并非完全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显然受到思觉失调症的固着妄想所支配,行为时无异于思觉失调症之半个“俘虏”,并非意思完全自由之人。
 
 
 
⑵被告此种违法性认识偏误,系因其生理因素之思觉失调症所造成,自无回避可能性之可言,欠缺可完全归责于被告之正当性。
 
 
 
⑶综上,被告行为时关于犯罪动机、行凶对象及犯罪手段等之认知与理解,均“明显”系受精神障碍之妄想与偏逻辑思考影响,而处于非完全自由意思之精神状态,自难评价被告行为时认识其杀人行为违反整体法秩序而为法所不许之分辨能力,并无明显减低。足认被告行为时分辨其杀人行为违法之分辨能力,确有较正常一般人显着减低之情形。
 
 
 
4.被告行为时依其分辨而行为之能力(即控制能力),因其精神障碍而显着降低:
 
 
 
⑴被告行为前及行为时均因罹患慢性思觉失调症影响,自觉不是父母亲生,进而坚信自己是“尧”、是“当下皇帝”、是“四川人”,且因亟于找到所谓“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而妄想必须杀害一位四川女子才可传宗接代,行为时复因思觉失调症发作影响,驱使其认为必须在案发当日杀害一位四川女子,否则将无法传宗接代,进而为购刀、找寻目标及着手杀害被害人。
 
 
 
⑵从被告选定被害人时杀意之坚,杀害被害人行为之执着,足证被告行为时不仅因罹患思觉失调症之精神障碍,致其分辨行为违法之分辨能力显着减低,且依其分辨而行为之控制能力(即抗拒自己身份与杀人动机之妄想,进而回避自己不杀害自认是四川女子之被害人之控制能力),也因其妄想自己是“尧”,是“当下皇上”,且自觉被害人为四川女子,坚信倘杀害被害人才可传宗接代的妄想与偏逻辑思考驱使下,始不顾被害人母亲紧随在被害人后面,且该处为公众往来道路,仍执意行凶。显然被告行为时依其自主决定而选择不为违法行为之控制能力,已达到具有罪责上重要意义之“明显”减低程度,而应评价为“难以控制”之显着减低。
 
 
 
5.综上,本院认为被告行为时分辨其行为违法之能力及依其分辨而行为之能力,均因其罹患慢性思觉失调症之精神障碍(妄想及偏逻辑思考)而显着减低。
 
(四)被告行为时分辨其行为违法之能力及依其分辨而行为之能力,均因其精神障碍而显着降低,本院审酌相关因素后,认应依刑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
 
三、本院撤销改判之说明:
 
 
 
(一)撤销理由:被告行为时分辨其行为违法之能力及依其分辨而行为之能力,均因其精神障碍而显着降低,参诸上开说明,应依刑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始符罪责非常原则。原判决认定被告为完全责任能力之人,有责任能力之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则不当之违误。
 
 
 
(二)量刑:
 
 
 
1.被告以凶残手段在街道上随机杀害年仅3岁、毫无反抗能力之被害女童,依其犯罪手段之残暴性及行为结果之严重危害性,固该当于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定之“情节最重大之罪”,但此仅为得宣告死刑之必要条件,至于应否量处死刑之极刑,仍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刑法第57条所列10款量刑事由而为判断。
 
 
 
2.被告行为时分辨其行为违法之能力及依其分辨而行为之能力,均因受其精神障碍影响而显着减低,应依刑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减轻后之法定刑上限为无期徒刑。
 
 
 
3.本院综合卷内有关事证结果,审酌犯罪动机、目的及再犯可能性等事项,兹略述如下:
 
 
 
⑴被告以极为凶残的手段无端剥夺被害人之生命权,使无辜幼小的生命还来不及探索世界,就在瞬间当场身首异处。尤其被告为确保被害人当场死亡,将毫无抵抗能力、甚至根本不知道怎么一回事的被害人推倒压制在地,然后持菜刀砍切被害人后颈部,致其当场身首异处,根本来不及和深爱她的父母及其他家人道别,也根本无法理解骑滑步车与母亲前往捷运站与家人会合途中,何以无端遭此横祸。对于在旁当场目击女子爱某遭此横祸之被害人母亲,及闻此噩耗驱车赶至现场的父亲,不仅被迫终身要承受目睹女子爱某身首异处,无法陪伴长大成人的巨大创伤,其他家庭成员也因骤失至亲造成永久难以填补的痛苦。
 
 
 
⑵本件被告系属精神障碍者而随机杀人,且因本案犯罪情节具有高度仿效性与鼓舞性,使社会大众陷于随时有遭受生命危险之恐惧情绪,造成人心惶惶不安而严重破坏国家社会安全秩序。
 
 
 
⑶依卷内证据显示,被告倘未能有效定期、长期服药,接受非常精神、心理治疗,确有再犯类似案件之高度风险,且依其自己及家庭成员的主观认知与客观生活环境,难期被告出监后会主动就诊及服药控制病情,或设法积极改善其生活环境、家庭相处问题及对传宗接代之想望,倘量处有期徒刑之自由刑,无异使全体社会将来再次暴露于重大暴力犯罪之可能风险中,且有鼓励他人仿而效之的高度顾虑,显无法达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之目的。
 
 
 
⑷本院综合各项科刑因素,认为纵量处被告有期徒刑之最高上限,仍不适当。爰量处无期徒刑,并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三)刑后监护处分:
 
 
 
1.本院虽对被告量处裁量权限内之最高度刑“无期徒刑”,然无期徒刑执行逾25年而有悛悔实据者,依现行法仍得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假释出监。是被告将来入监执行逾25年后,仍有假释复归社会之可能性。本院审酌被告倘未持续施以治疗、服药,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之危险性非低,在被告与其家人均欠缺病识感,难以依赖家庭提供必要支持、导正功能之情形下,一旦被告因无法承受及抒解压力,再出现类似妄想症状,即有危及被告本人、家属与社会大众安全之高度风险。
 
2.为使被告将来假释后得以长期接受持续规则之精神科评估与强制治疗,并俾期降低再犯危险性,本院认有对被告施以刑后监护之必要,以作为假释与复归社会之衔接转型,爰谕知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非常处所,施以监护5年。
 
(四)扣案菜刀1把,系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应依刑法第38条第2项前段规定宣告没收。
 
(五) 附带说明:
 
1.被告执行期间之处遇:
 
⑴本案发生原因,系被告个性自卑、退缩及孤立封闭的生活环境,且与包含父母在内之人际关系严重疏离,以致其逐渐发展出偏逻辑思考及出现怪异行为,将来被告入监执行时,执行机关除宜提供精神医疗资源,满足被告接受精神与心理治疗之需要,也应减少被告可能受到之歧视或霸凌,尤其不宜将其拘禁在独居房等人际关系孤立的环境,以避免其受不当对待而积累情绪、压力,而不利于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复健。
 
 
 
⑵被告有服从其父亲的心理特质,执行期间应给予正确观念,帮助建立正确的病识感,并进行支持性心理治疗或心理咨商,强化因应压力之策略与模式,增加对于生活的规划能力,探索使其能够遵循法律与社会道德规范之可能方案,期待其即使在精神症状未能完全消失时,仍可以对于他人之苦痛有接近一般的同理并防止其可能造成他人苦痛之行为。
 
 
 
2.假释之评估审查与社会安全网之建构:
 
 
 
⑴被告入监执行逾25年后,是否确有悛悔实据而准予假释,乃属矫治机关与法务机关之权责,固非司法权之本院所得置喙;然被告依目前身心状况与其家庭环境,仍有再犯之高度风险,如将来执行逾25年后审查是否符合假释要件时,为免因距今久远而为未来的社会大众与执法机关所遗忘,本院特别于此期许矫正机关及法务部门届时能参酌本院嘱托台大医院及原审嘱托陈若璋教授组成鉴定团队,经由精神医学及临床心理学等角度实施评估、鉴定的模式,对于被告的生、心(病)理因素进行鉴定与评估,务必确认被告经过长期服刑与精神、心理治疗后,确已建立病识感,并具有接近一般人程度的同理心,其出狱后的再犯风险已显着降低,始宜认为确有悛悔实据,而无需继续执行残刑。并确实依相关政府机关在本案发生后公开向国人作出的承诺,具体建构足以确保人民免于危惧的生活环境与社会安全网,建立专责制度及通报机制,经由警政、公共卫生、社工、教育、精神医疗背景的专业人员组成的防护网络,投入相关的人力与资源,对于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更生人,提供必要的救助与救治机制,从源头避免漏接或出现安全破洞,始足防杜类似憾事再次发生。
 
 
 
⑵法务部于107年6月5日发布新闻稿,重申行政院已核定“强化社会安全网计划”。本院认法务部关于罹患精神疾病受刑人之执行处遇与假释审查、观护措施,包含执行中、执行后之纵向处遇与相关机关(构)间之横向联系,相关执行机关(构)倘能确实投入必要的人力与资源,并针对计划执行结果提出成果与检讨评估报告,应有助于社会安全网破损的填补,并大幅降低本案或其他类似本案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者所带来的再犯可能与社会风险。
 
 
 
3. 关于被害人家属之保护与权益保障:
 
 
 
本案重大犯罪之发生,让被害人与家属无端被卷入犯罪当中,对被害人失去宝贵生命所造成家属身心难以回复的巨大伤痛,即使案件已宣判,对被害人家属而言,犯罪并未就此终止。因此,如何防免增加被害人家属心理压力,妥适提供保护与援助,就是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的责任。如依犯罪被害人保护法,重视被害人及家属的保护与权益保障,自案件发生时即能展开,受到优先、积极的关注与协助,由专责人员全程协助被害人家属,除在侦查、审判程序中保障其知、说及安全的权利,且尽可能避免其受到“双重被害(二次伤害)”等考量。中央与地方主管机关、团体也能提供相关咨询、辅导及身心复原机制,致力于协助被害人家属走出伤害、减轻痛苦,提高使其最终能有再次回归平静生活的可能,都是不可或忘的社会责任。
 
 
 
参、本件得上诉且应依职权上诉。
 
 
 
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谢静慧、陪席法官陈美彤、受命法官吴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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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平安长大,是父母的心愿”,3岁女童“小灯泡”2016年3月在内湖街头,遭到疑犯王景玉持菜刀随机攻击,当街头身份离,倒地死亡,震惊社会,今(5)日高等法院进行二审最后辩论程序,小灯泡父母一度在庭上落泪,难掩悲伤情绪,而小灯泡的母亲也在网络写下长文,抒发沉痛心情。
 
 
 
小灯泡的母亲王婉谕也在粉丝团“小灯泡—从同理开始,用爱心点亮”写下5日出庭的意见,恳切期盼“让每一个孩子多一点点平安长大的机会”,透露在诉讼的过程中,看到检察官、法官、精神鉴定专家等等,努力去了解为什么造成此悲剧,但也体认到,“现行的社会状况、国家政策与机制中,几乎没有矫治、防止再犯的可能”。
 
 
 
“谁都无法想像走在路上,就失去了孩子,这是谁都不乐见的,然而却真实残酷地发生在我们的身上”,王婉谕痛心坦言,当年的悲剧至今仍沉重影响一家人的生活,让她每一次带着孩子出门,内心总充满担心与恐惧的煎熬,“我们不希望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在我们的身上,也不希望发生在任何人身上”。
 
 
 
她还提到,2年多前总统曾说过“这个社会破了很多洞,我会用尽全力,来把他们都补起来”,当时还强调将召集相关的人来研拟如何强化社会安全网,会拿出具体的做法,但时间慢慢过去,王婉谕仍不清楚国家为了这些“洞”,做了哪些实质的努力?兑现了多少承诺?
 
 
 
王婉谕深切期盼,希望司法能给予民众基本的安全保障,在未能确保防止被告再犯的基础之上,避免被告回归社会,“因为我们不愿意有一点点再次造成悲剧的可能”,也期待除了在一个个让人悲痛至极的个案中,在司法处置之外,也能在行政端、教育端、医疗端等等,有所作为,“除了让已发生的悲剧不再次发生,更希望未发生的,能减低其发生的可能”,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多一点平安长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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