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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女明星-人性化执法并非“人情化”
2024-02-27 04:30:02

  近年来,人性化执法的理念被引入城市管理、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社会各界的赞誉,成为行政执法改革中的一道亮丽风景。但与此同时,实践中对人性化执法也产生了一些误解和曲解,存在着对人性化执法的误用和滥用,如有的执法人员以人性化执法的旗号,害怕或回避矛盾和冲突,对违法行为放任自流、不管不顾,无原则地迎合迁就相对人。因此,亟待对人性化执法的内涵正本清源,准确把握执法人性化的边界与尺度,将执法人性化纳入法治的轨道,谨防人性化执法沦为“人情化”执法,以更好地执法尊重人性尊严。

  执法人性化,根本的出发点是对人性(人格)尊严的保护。人性尊严也即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的人格、价值和尊严,而不能被作为其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在行政执法中,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将行政相对人视为“成熟的公民”而尊重其主体地位,不应视之为行政的“屈从者”,贬低为执法的客体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工具。

  从执法机关的人性化执法实践来看,很多都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人性尊严的保护和权利主体地位的尊重。例如,不搞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在执法中对相对人态度和蔼、言辞礼貌,认真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向相对人说明采取执法行为的事实和依据,切实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都值得赞赏和鼓励。但执法人员如果仅因为某一行政相对人有权有势、身份特殊或与自己有特别关系就网开一面;因为某一相对人是所谓的“弱者”就无原则地迁就照顾;在执法中追求不正当的目的,进行不相关的考虑;对一部分进行人性化执法而对另外的人不进行人性化执法,等等,这些做法就背离了人性化执法的初衷,沦为“人情化”执法,而非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是对执法方式的优化而非放弃执法。执法人性化,是将人性尊严的理念融入执法过程中,是通过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更好地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绝非对违法现象听之任之、放弃执法,从而导致法律权威丧失、公共利益受损。在人性化执法中,执法是目的,人性化是方式,不能片面强调人性化,而忽视执法。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在精细化方面存在着一些弊端,这在运动式治理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其实所谓的运动式执法,正是因为平常的执法怠惰,没有建立执法的长效机制,没有实现稳定的、例行的、常态化的执法,导致积重难返,才不得已进行集中式治理或者专项的打击。因此,真正解决运动式执法的问题,就是要在建立执法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其目的都不是不执法,对违法者随意放纵宽容,而是要采取更好的方式、策略来实现执法目的、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这样将使得运动式执法从根本上丧失存在的必要性。

  人性化执法,遵循的是法治思维而非人治思维。从根本上而言,法治本身就是一种人性化的治理方略,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才能实现真正的人性化执法,企图以人治的思维和方式追求执法的人性化,结果一定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执法的人性化,是法治框架中的人性化,绝不是不要法治的任意执法、专断执法、人情执法,而是必须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贯彻规则意识、平等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诚信意识,平等、善意对待相对人,合理行使裁量权。

  人性化执法体现了保护人性尊严的根本原则,符合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得行政执法更容易得到人民群众的接受,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效率,值得大力倡导和推广。但与此同时,要注意人性化执法的目的是更好地执法,而不是放弃执法职责、放任违法行为、包庇纵容违法相对人,不能借人性化之名,行“以情代法”“情大于法”之实。“人情化”执法,是人性化执法的异化,需要警惕和防范。只有按照法治思维、在依法行政的框架内进行人性化执法,才能行稳致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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