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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一作坊制售60余万元毒肉皮冻销各地
徐金洋 2016-03-21 10:16:04
泰安一作坊制售60余万元毒肉皮冻销各地为抗腐坏、降低生产成本,一家庭作坊使用双氧水、工业明胶、甲醛制售肉皮冻,销售到各地,涉案金额60余万。目前,涉案的5名被告人分别领刑五到十年。肉皮冻加工现场李刚(化名)和宋红(化名)夫妻二人在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3年11月份开始一直到至2015年5月份,在泰山区宅子村、高新区邢家寨村附近租赁厂房,开办家庭作坊,加工生产肉皮冻。没有经营许可证就开工生产本是违法行为,他们还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打起了歪主意。加工过程中,他们为了降低成本,在猪肉中掺入貉子肉,经过简单处理后再加入双氧水漂洗,等肉皮变成白色后放进大锅内,再倒进水和各种调料以及明胶、甲醛,经过熬制后倒入专门的箱子中,凝固后成为肉皮冻。这样制作的肉皮冻色泽鲜亮、不容易腐坏,而且成本低廉。生意越来越红火,夫妻两人忙不过来,他们就让儿子和女儿参与其中,全家人一起进行这种违法生产活动。李刚一家人生产的肉皮冻看上去成色好,价格又低廉,销售的特别好,主要销往省内的济南、聊城、济宁、菏泽以及省外的江苏等地,总涉案金额高达628437元。公安机关查获时,已流入市场的肉皮冻金额就达到了611570元。当时,公安机关还在现场查获了1961.23公斤的肉皮冻。除此之外,李浩(化名)在明知李刚一家从事肉皮冻加工生产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了工业明胶、食用明胶后,将二者掺合在一起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给李刚用于食品加工,其销售金额高达314900元。本案告破后,被列为了2015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清源”行动的10起典型案例之一。法庭审理认为,李刚一家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李浩明知李刚一家人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而向其提供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月18日上午,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刚和宋红各处有期徒刑十年,对李浩、李刚的儿子、李刚的女儿各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二至十万元不等。据了解,近几年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审理了制售毒皮肚、毒咸鱼、死猪肉等9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判处23名犯罪分子三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链接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 最高可判死刑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近年来,奶粉中被屡屡查出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让人不寒而栗。本期说法就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如何认定以及需要承担的刑责等问题,邀请两位律师进行详解。案例1:用兽药加工毒豆芽夫妻俩被双双判刑2013年3月21日,兰州市城关警方联合工商部门在城关区滩尖子的一平房内查获一生产、加工豆芽的窝点。在现场发现各种成品豆芽1000余斤,并查获非法添加的“保险粉”、特效无根黄豆芽素以及强力消毒灵等添加剂。而“保险粉”、特效无根黄豆芽素均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同时,查获的强力消毒灵是一种兽用药品,外包装上明确写有“兽用外用药”字样。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熊某、王某夫妇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熊某主要负责在加工的豆芽中添加有毒、有害物品进行销售,是主犯,遂分别判决熊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和1年,并每人处以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熊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2:用毒针杀狗售卖4男子各领刑罚2014年初,河南男子杨某与李某等人商量后,从网上买来弩和氯化琥珀胆碱药物针剂。同年3月16日,杨某等人驾驶一辆使用贴纸伪装过的假牌照轿车,行驶至河南省安阳县西部一村庄,用事先购买的弩和针剂射杀了一只藏獒,后将该藏獒以每斤4元的价格卖给屠宰点。之后,杨某、李某以同样方法射杀13条狗,最后在销售途中,被警方查获。2015年4月,安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氯化琥珀胆碱属于非食用添加化学物质,食用该成分的狗肉可危害人体健康。杨某、李某等4人用装有含氯化琥珀胆碱成分针剂的弩射杀家狗,将掺入有毒、有害针剂的狗肉再出售给屠宰点,4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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