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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
佚名 2015-11-13 11:42:53

文件名称: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5-11-13

实施时间:2015-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有些地方的公证处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忽视公证质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社会效益的错误倾向,致使办证质量下降,投诉增加。而这些出了问题的公证处,对待错证、假证的态度,往往不是有错必纠,认真对待,而是遮遮掩掩,轻描淡写,以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待上级机关的调查,不是主动配合、及时汇报,而是消极抵制,甚至设置障碍。这种现象长此下去,必将严重影响公证的声誉,损害公证员的形象,阻碍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在全体公证人员中树立公证质量意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公证等中介组织的建设,使之发挥应有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为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公证能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归根到底,是看它能否为社会提供及时有效、质量上乘的法律服务。要使全体公证人员清醒地认识到,公证质量直接影响到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而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的基石,失去这一基础,公证的根基就会动摇。只有提高公证质量,公证工作才能体现其本来的属性,得到社会的认可,公证事业才能繁荣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机构正在由行政机关向事业单位转变,注重经济效益无可非议,对公证处的今后发展也是有利的。但是,绝不能单纯讲求经济效益而偏废公证质量。那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真实合法原则去追逐经济效益的做法,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败坏了公证的信誉,甚至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危及社会的安定,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当前应特别注意提高质量的几类公证事项。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和公证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公证事项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对新开拓的公证事项如果不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知识,不深入调查、核实,不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证,不仅起不到公证应有的作用,反而会给经济诈骗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使他人轻信上当,以致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公证事业的发展也带来难以挽回的消极影响。当前,应着重注意办证质量的公证事项有: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如有关人身权重大变更的涉外收养公证等。

(二)履行期限长、标的和风险大的公证事项。如经济合同公证,公证处不仅要严格审查当事人资格、资信等情况,把握合同真实性、合法性,还要注意审查合同的可行性。自始不能或根本不能履行的经济合同也就谈不上真实、合法。约定提存的,公证处应严格按照条件给付提存款项,并应及时跟踪了解给付后果。

(三)影响面广、责任重大的公证事项。如有偿集资活动公证,要严格按照1993年9月2日《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执行,只能办理该通知第二条所列的集资活动公证。对于经合法批准的集资活动,应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在审查真实、合法的前提下,着重审查集资方的履约能力,并要求其提供真实的还款担保,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四)回报率高、履约期限长的种植、养殖合同公证,一般应有必要的担保或进行农业养殖保险后才能予以公证。

(五)对于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事法律精神的合同,如还本销售等,公证处不得给予办理公证。

三、严格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公证质量。重视公证质量管理工作,把提高公证质量作为公证工作的一项头等大事来抓,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在公证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经验。实践证明,多数质量管理制度是适合公证发展特点并行之有效的,应当继续坚持下去,特别是下列制度必须予以认真执行:

(一)调查取证制度。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对于一些重要的或有疑点的证据材料,公证员应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二)出证审批制度。在目前情况下,出证审批制度应当根据新的情况予以加强。公证处主任要严把审批关,杜绝只批不审现象,并应明确办证人、审批人分别承担的责任。

(三)重大、疑难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于重大、疑难的公证事项,承办人员不得擅自受理、出证,应提交公证处或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请示汇报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公证处不能自己决定的,应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汇报。

(五)将公证责任与承办人的经济责任挂钩,探索实行错证赔偿制度和积极着手设立赔偿基金,为建立公证赔偿制度打好基础。

四、认真查处错、假证。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处,要始终把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切实提高公证质量当成一件大事,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持之以恒地一抓到底。各地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有效的公证质量管理措施,降低错证率,坚决杜绝假证。

(二)公证人员应模范遵守《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19日司法部第6号令),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公证事项,不得办关系证、人情证。对已经出现的错证,应及时检查纠正,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帮助改进;对业务素质差、多次办错证的公证员应离岗培训或调离公证业务岗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假证,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办证多、质量好、效益高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在制定分配办法时,一定要强调质量因素。分配收入要和办证数量、质量、效益挂钩。

(三)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常设的公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公证质量进行检查。要向社会公开公证质量投诉电话,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对于隐瞒不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大、性质恶劣的,司法部将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严肃查处。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公证质量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于上级机关转去的信函,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一时难以查清或难以定性的案件也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今年七月,由司法部统一部署,各省、区、市要组织一次办证质量大检查活动,重点围绕投诉的事件和人员进行。各地检查的结果,望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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