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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佚名 2015-11-17 09:30:42

文件名称: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5-11-17

实施时间:2015-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司法部2011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市(地、州)、县(市、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精神,现就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做好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坚持标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切实做到选址科学、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标识统一,努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与司法行政工作相适应,全面加强市(地、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总体要求是:力争五年基本完成全国市(地、州)、县(市、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规划和建设目标。

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五”规划。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编报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11年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1〕283号)有关要求,组织精干力量,会同当地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论证,科学、合理地编制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总体规划。要认真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无房、危房和建设用地落实等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分期分批具体实施。

三、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项目立项与选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立项。项目选址由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分别会同当地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并确定。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同时,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防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设规模、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进行核算。

(二)项目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会同设计部门编制设计方案并报当地发改部门审批。编制设计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中的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编制人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应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综合造价参考标准进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司法业务用房原则上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做到照片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在总体区域布置上,应将接待、办案、培训等区域分开,并设置各自相对独立的出入口。在项目编制设计方案中,对各类业务功能用房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法律事务接待用房、人民调解业务用房、司法考试业务用房、法律援助业务用房等放在较低楼层,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办事群众提供便利。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设计应贯彻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建筑风格要体现司法行政机关庄重、简洁的特征,并与当地的建筑传统相协调。建筑色彩搭配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的环境及城市景观交汇融合,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在进行外观设计时,司法业务用房外墙正立面应设计悬挂司法行政徽章的位置。

(三)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项目的审核和指导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使用等相应责任,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长作为项目建设责任人,按照《建筑法》有关规定实行终身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项目的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实施工程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避免形成债务。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验收和竣工审计工作。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坚持标准、厉行节约。坚持按照建设标准搞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财力和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安排建设。要本着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得盲目攀比,杜绝贪大求洋、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超规模建设。

(六)信息统计与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数据统计工作,完善项目立项、规划编制、项目审批、专项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季报、年报制度,建立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档案,规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四、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他用,确保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资金的支付工作。各级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要亲自抓,成立由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对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追踪问效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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