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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佚名 2015-12-02 11:16:04

文件名称:关于新建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环审[2015]246号

发布时间:2015-12-02

实施时间:2015-12-02

中国铁路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总计统函〔2015〕9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和辽宁省朝阳市,线路自在建的京沈高铁喀左站引出,经朝阳市喀左县、建平县和赤峰市宁城县、喀喇沁旗、元宝山区、红山区、松山区,止于赤峰西站。工程正线长157.375公里,联络线相关工程总长11.725公里,新建桥梁43.505公里/52座、隧道25.858公里/11座。工程为客运专线,双线,电力牵引,设计行车速度250公里/小时。全线设喀左站、建平站、宁城站、平庄西站、赤峰西站5座车站,远期预留乃林站。改建赤峰西站作为始发站,喀左站为接轨站,其余车站新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工程选线避绕困难、确需穿越的环境敏感区,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工程沿线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范围内的27处敏感点全部纳入工程拆迁或功能置换后,30米范围内将无噪声和振动敏感点。在车杖子、楚家沟等33处敏感点设置2.95米高路基声屏障8510米、2.15米高桥梁声屏障6480米;在郑杖子、六块地等22处敏感点安装隔声窗16860平方米;工程沿线尚未实施的城市规划居住区路段,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和资金。做好声屏障等降噪措施专项设计工作,根据营运期实际监测结果,增补完善隔声降噪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部门做好线路两侧用地规划,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

下穿隧道进出口尽可能远离燕长城遗址,积极配合做好施工前考古勘探及文物保护工作,运营期应加强对相关文物等振动影响的跟踪监测,及时增补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应合理布设施工场地。选择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围挡,尽量避免夜间施工,确需连续施工的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弃土(渣)场、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进一步优化涉及水源保护区的桥梁设计和施工工艺,减少墩柱数量;做好桥梁封闭设计,收集桥面雨水防止排入保护区;跨河桥梁水中基础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选用环保型钻孔泥浆,采用移动式泥浆池,废弃泥浆集中收集及时处理,严禁将泥浆、弃土等倾入地表水体。制定工程穿越水源保护区段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隧道施工应严格按“以堵为主,控制排放”的原则,进行超前探测和预报,采取预注浆等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漏失。强化隧道施工废水处理。落实地下水环境监测措施,完善受隧道影响饮用水居民的供水方案,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运营期各站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应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工程远期预留乃林站不得设置于水源保护区内。

(三)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布置,临时工程尽量布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临时工程,朝阳市古生物化石群市级自然保护区内隧道施工严禁大规模爆破;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发现古生物化石迹象及时与保护区管理部门联系。邻近天秀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施工应避开鸟类早晚活动高峰期,并加强施工期天秀山隧道影响范围内的植被监测。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措施。

优化全线取、弃土(渣)场设置,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剥离存放施工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控制。拆除赤峰西站既有燃煤锅炉,下一步设计中,应结合当地集中供热规划将各站(所)纳入集中供热系统,暂不能纳入的,应采用清洁能源。

(五)做好电磁辐射防护。新建牵引变电所选址应尽量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落实专项资金,及时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无线电视接收用户收看电视问题。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华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赤峰市、朝阳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2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赤峰市、朝阳市环境保护局,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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