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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通辽至京沈高铁新民北站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佚名 2015-12-02 11:16:03

文件名称:关于新建通辽至京沈高铁新民北站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环审[2015]247号

发布时间:2015-12-02

实施时间:2015-12-02

中国铁路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铁路通辽至京沈高铁新民北站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总计统函〔2015〕7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和辽宁省沈阳市、阜新市,线路自在建的京沈高铁新民北站引出,经沈阳市新民市、阜新市彰武县、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和科尔沁区,止于通辽站。工程正线长197.015公里,联络线及相关改建线总长24.52公里,新建桥梁21座/34.981公里。工程为客运专线,双线,电力牵引,设计行车速度250公里/小时。全线设新民北站、章武站、章古台站、甘旗卡站、木里图站和通辽站6座车站,其中,新民北站为京沈高铁接轨站,其余与既有大郑铁路并站设置。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工程选线避绕困难、确需穿越的环境敏感区,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工程沿线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范围内的23处敏感点全部纳入工程拆迁或功能置换后,30米范围内将无噪声和振动敏感点。在獾洞村杜家屯、大獾洞等48处敏感点设置声屏障22460延米,在团结村小岗屯等43处敏感点安装隔声窗13580平方米;工程沿线尚未实施的城市规划居住区路段,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和资金。做好声屏障等降噪措施专项设计工作,根据营运期实际监测结果,增补完善隔声降噪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部门做好线路两侧用地规划,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

工程线位尽可能远离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伊胡塔车站旧址。积极配合做好施工前考古勘探及文物保护工作,运营期应加强对相关文物振动影响的跟踪监测,及时增补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应合理布设施工场地。选择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围挡,尽量避免夜间施工,确需连续施工的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要求;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站(所)及取弃土(渣)场、施工营地等工程;进一步优化涉及水源保护区的桥梁设计和施工工艺,减少墩柱数量;做好桥梁封闭设计,收集桥面雨水防止排入保护区。跨河桥梁水中基础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选用环保型钻孔泥浆,采用移动式泥浆池,废弃泥浆集中收集及时处理,严禁将泥浆、弃土等倾入地表水体。严格按规范要求做好水源地关闭水井的封闭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落实地下水环境监测计划,制定工程穿越水源保护区段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运营期各站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应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布置,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时工程尽量布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禁止在巴胡塔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取弃土(渣)场、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落实湿地桥涵设计,确保铁路两侧水利联通;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禁止捕猎野生动物、捡拾鸟卵;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措施。做好穿越森林公园路段的景观绿化设计。

优化全线取、弃土(渣)场设置,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剥离存放施工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控制。下一步设计中,应结合当地集中供热规划将各站(所)纳入集中供热系统,暂不能纳入的,应采用清洁能源。

(五)做好电磁辐射防护。新建牵引变电所选址应尽量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落实专项资金,及时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无线电视接收用户收看电视问题。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华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通辽市、沈阳市、阜新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2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通辽市、沈阳市、阜新市环境保护局,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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