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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电站辅机总厂有限公司)
佚名 2016-01-25 16:10:28

文件名称: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电站辅机总厂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国核安发[2016]13号

发布时间:2016-01-25

实施时间:2016-01-25

地址: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开发区凤栖路8号

常州电站辅机总厂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质量保证体系失效和伪造理化检验人员签名等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过程监督检查记录》《常州电站辅机总厂有限公司核安全检查报告》《检查记录》及你公司提交的《核安全专项检查整改情况说明》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第二十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我局于2015年12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核安函〔2015〕144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5〕02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回函》(常电辅司字〔2015〕4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该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并限于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并于限期改正期满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整改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月2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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