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
备案权限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下放设区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委)承担;对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包括受理特许人提出备案登录号申请、发放登录号和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委)承担。
二、市场监管
根据《条例》和省编委办核定公布的《浙江省商务厅实行市、县(市、区)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清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实行设区市属地管理,各设区市商务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开展行政处罚。
三、操作规程
为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我厅新修订《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附件2),明确备案程序,并就登录号、网上审核、备案公告、特许人资料变更、经营合同年报、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说明。
四、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商务局(委)要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2号令),指定备案工作人员,做好企业咨询、材料初审、备案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工作,督促备案特许人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经营合同年报(附件9)在《系统》上的填报,认真履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我厅将加强对各设区市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各设区市商务局(委)在工作中碰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沟通;全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北京易商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委)将商业特许经营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1)于1月30日前反馈我厅商发处。
本通知和《操作规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关于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09〕15号)同步废止。
联系人:省商务厅商发处 李盛盛、骆林勇
电 话:0571–87057546、87057587
传 真:0571–87057547
北京易商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电话:4008811085
附件:1. 设区市商务局(委)商业特许经营工作人员联系表
2. 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试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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