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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佚名 2015-10-13 11:30:1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等四份文件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核安发[2015]208号

发布时间:2015-10-13

实施时间:2015-10-13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等四份文件,现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2.民用核安全设备核2、3级管壳式热交换器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3.民用核安全设备核级管配件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4.民用核安全设备1E级电缆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9月1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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