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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外商投资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2015-12-01 08:17:06

各市人民政府,全区各国家级园区: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投资便利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权限授予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具体包括:(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2)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

二、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园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后续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外,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我区国家级园区负责审批和管理。

四、此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市人民政府和全区各国家级园区要寓管理于服务,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运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加强对投资者履行合同章程义务、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运营情况的监管。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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