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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佚名 2015-12-17 16:57:00

文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环法[2015]106号

发布时间:2015-12-17

实施时间:2015-12-17

法定代表人:王国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科原大厦10层B座1004-1008室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源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关于244Cm放射源违规转移和处理事件的处理报告》(原安全发〔2015〕17号)、《关于244Cm放射源失控事件调查处理报告》(原安全发〔2015〕20号),《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关于6枚锔-244源处置情况的报告》(高发安字〔2015〕15号)、《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对锔-244放射源违规处置处罚的报告》(高发安字〔2015〕45号),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关于高能物理研究所六枚244Cm放射源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原安发〔2015〕101号)等报告及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及备案的规定。我部于2015年8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15〕62号)及《送达回证》(环核辐送〔2015〕0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1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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