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国核安发[2016]11号
发布时间:2016-01-25
实施时间:2016-01-25
地址: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41号内
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自2014年11月我局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以来,仍然存在未按照许可活动范围开展活动、伪造无损检验人员签名等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问题。
以上事实,有专项检查记录单、现场核查记录单、《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活动中采购控制专项检查报告》(北核发〔2015〕150号)及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活动中采购控制专项检查报告(北核发〔2015〕150号)问题的整改报告》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禁止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2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核安函〔2015〕143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5〕01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回函》(三方控股〔2015〕第24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根据该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并限于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并于限期改正期满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整改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月2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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