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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674号建议答复摘
佚名 2015-10-12 12:05:33

一、关于加快制定科学规范的生态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建立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支撑和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重要技术保障,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执法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及其相关的食品安全检测方法等。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因此,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执行统一的国家标准。在国家层面,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合并了原有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食品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食品农产品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体现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 1999年,财政部、农业部就启动实施了“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财政专项计划”,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进程,目前已构建了贯通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产品质量、安全限量、检测方法、包装标识、储存运输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关于建立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与我国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工作思路是一致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是我国安全优质农产品的主导品牌,“三品”的发展遵循安全、优质、生态、环保、可持续的生产理念,注重数量、质量、效益协调发展。通过强化产地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农业投入品使用、严格生产过程管理和严格终端产品检测,“三品”既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又关注生态环境保护,是生态农业在我国发展成果的集中体现。“三品”标准体系是保证“三品”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在保护产地环境、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以及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实际成效看,“三品”质量标准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农业标准建设的典范。今后我部会继续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继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的力度,建立健全以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为重点、品质规格标准相配套、生产规范规程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二、关于赋予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监管生态产品生产、销售、检测、监管等职权

目前,我国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及其证后监管分别由农业部门、国家认证认可部门的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负责。下一步,我们组织有关部委和主要利益相关方,就赋予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监管生态产品生产、销售、检测、监管等职权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积极推进农业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构成的农业生态产业发展支持体系。

农业部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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