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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主体部门意见的复函
佚名 2015-10-30 14:10:42

文件名称:关于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主体部门意见的复函

文件编号:环办函[2015]1751号

发布时间:2015-10-30

实施时间:2015-10-30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主体部门的请示》(内环发〔2015〕1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七条均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了规划编制机关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主体,既包括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也包括组织进行报送。我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其审查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是取得审查意见的主体。因此,应由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报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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