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四批取得免、退税资格 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通知
佚名 2015-12-02 10:10:24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务外资字[2011]82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济南海关和省国税局联合对第四批各市初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将审核结果通知如下:
一、认定沃尔沃建筑设备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为第四批符合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
二、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进行资格复审,认定仍为符合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
三、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进行资格复审。
联 系 人:王健
联系电话:0531-89013713
传 真:0531-89013608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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