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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同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 15家机构环评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佚名 2015-12-03 11:07:19

文件名称:关于四川同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 15家机构环评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文件编号:环办函[2015]1942号

发布时间:2015-12-03

实施时间:2015-12-03

四川同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环境科技服务部、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气象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风云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烟台鲁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柳州柳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新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四川省顺蓝天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辐射环境评价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贺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根据我部《关于201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环办〔2015〕91号)要求,经审核,同意四川同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环境科技服务部在取消资质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见附件)编制工作,同意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降低资质等级、缩减评价范围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见附件)编制工作,同意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或缩减评价范围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见附件)编制工作。涉及项目在向审批部门提交受理申请时,请主动予以说明。

附件: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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