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佚名 2015-12-17 11:52:07
厦门、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厦门、泉州、莆田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内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厦门港口岸海沧港区厦船重工3#码头。
二、泉州港口岸斗尾港区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斗尾作业区3#、10#泊位。
三、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2#泊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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