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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工作的通知
佚名 2015-12-28 10:41:08

关于规范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工作,我司与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相关司局研究制定了《办理汽车、摩托车临时出口许可证规则(试行)》(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办理汽车、摩托车临时出口许可证规则(试行)

对外贸易司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办理汽车、摩托车临时出口许可证规则(试行)

临时出口资质授权是在保证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规范工作的前提下,为解决个别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的特殊困难提供的一种临时性许可,现对临时出口资质申请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适用情况

(一)企业在自然年度发生并购、迁址等情况,需变更企业名称、进出口经营权代码等企业信息;

(二)企业在申请本年度出口资质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3C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或研发的新车类别刚刚获得上述资质;

(三)因外交等政治性因素发生实际车辆出口需求;

(四)在当前外贸形势下,企业为寻求新的市场机会获得较大订单,能够对地方出口产生较大带动作用。

二、注意事项

(一)地方政府应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供材料认真审核,详实了解企业相关情况,保证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有效;

(二)临时出口许可有不确定性,企业申报后并不一定能获得授权。地方政府部门需与企业明确,在签订对外销售合同时应增加例外条款,在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时不予执行合同;

(三)临时出口资质是临时性措施,原则上视申请情况及数量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第四季度除外);

(四)临时出口资质领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遇公共假期适当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三、不予办理的情况

(一)生产企业在申报全年出口资质时应谨慎选择出口经营公司,确保获得授权企业有能力获得出口合同,切实用好授权企业名额,在其授权企业中若有上一年度无出口业绩的,生产企业一般不能另外选取出口经营公司申请临时资质;

(二)企业在申请本年度资质时,漏报、错报企业名称、代码、车型等有关信息,原则上不再对此进行更改;

(三)企业订单数额较小,或不以在该出口市场长期发展为目的;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对申报临时出口许可企业的材料审核过程中没有严格把关,出现错误、不实等现象,或企业出口实绩与申报数量明显不符、并未对地方出口做出较大贡献的,暂停该部门半年申报临时出口资格。

(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临时出口许可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申请临时出口资质函(加盖公司章);

(三)企业出口计划表格(包括生产企业名称、海关代码、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授权经营企业名称、海关代码、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出口合同号、出口类别、出口数量、出口国别、计划出口时间);

(四)生产企业与授权经营企业间销售合同;

(五)经营企业出口合同;

(六)出口车辆对应的售后服务合同或售后服务说明;

(七)本年度获得授权企业的出口情况;

(八)对于多次申请本年度临时出口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此前临时出口授权企业出口情况(领证数量、实际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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