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修正后〈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6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杭州市学院路60号北楼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12)。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2326181661@qq.com。
联系人:秦琪文 电话:0571-88857205
浙江省商务厅
2016年3月8日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修正后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修正后《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落实事先报告制度
《条例》第二十二条,由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行政许可改为“事先报告制度”。
1. 2015年12月4日以前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做出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行政许可继续有效,2015年12月4日以后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将行政许可改为事先报告制度。
2.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填写事先书面报告(格式详见附件1),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受理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检查、核实,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格式详见附件2)。
二、规范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修正后《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由“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改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但未事先报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修正后《条例》,参照《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商务发〔2015〕252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实施〈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有关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0〕384号)的精神,现对《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准进行相应修改和明确,原《浙江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准》中有关散装水泥行政处罚事项的第85、86条废止。
(一)《条例》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 初次违反规定,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责令参加培训,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 2次违反规定,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责令参加培训,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3. 2次以上违反规定,拒不参加培训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参加培训,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条例》第三十三条 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首次检查发现现场搅拌,且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能整改到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 整改到期后再次检查时,仍进行现场搅拌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 拒不整改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大督查和处罚力度,直至改正。
(三)《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但未事先报告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 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报告手续,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报告手续的,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加强贯彻实施修正后《条例》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修正后《条例》和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条例》修正前后的平稳衔接;要以修正后《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大对在建项目的巡检力度,严肃查处违规现场搅拌行为,对于“禁现”区域现场搅拌的责任主体根据《条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要加强与公安、财政、环保、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修正后《条例》的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 市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事先报告表
2.浙江省 市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报告(回执)
浙江省商务厅
2016年3月8日
抄送: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附件1
浙江省 市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事先报告表
建设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
名称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
□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
工程
地址
建筑
面积
施工许可证号
建设
单位
项目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报告事项
□ 现场搅拌混凝土 □ 现场搅拌砂浆
现场搅拌理由
□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
□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
□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
□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
□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
其他
说明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受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回执编号
附件2
浙江省 市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报告(回执)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办递交的
项目现场搅拌的报告收悉。经核实,符合/不符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不得 进行现场搅拌。
请严格执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三条之规定,如违反,应负以下法律责任:
(一)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但未事先报告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违法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单位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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