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重庆太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佚名 2016-03-29 14:40:17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重庆太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文件编号:环办环评函[2016]542号
发布时间:2016-03-29
实施时间:2016-03-29
重庆太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桂林理工大学高技术研究所、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赣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华侨大学、江西核工业环境保护中心、北京华路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衡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华东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鄂尔多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和《关于环评机构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484号)的相关要求,经审核,同意重庆太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在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同意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等5家机构在缩减评价范围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附件: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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