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设机械:海润天睿律师关于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建设机械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认购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免于
发出
要约
的
法律
意见
书
致: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海润
天睿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
陕西
建设
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发行人
”
或
“
公司
”
)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18
年
非公开发
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
非公开
发行”
或“本次发行”
)
事项的
专项
法律顾问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
简
称“《收购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
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
基础上
,
本所律师对
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
建机集团
”
)
认购
发行人
本次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以下简称
“
本次认购
”
)
所涉及权益变动
是否
免于
发出
要约
事宜进行核查,并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
律师作如下声明
:
1
、
本所律师根据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
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表
法律
意见
。
2
、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
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建
机集团
本次认购所涉及权益变动
是否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
本所律师已
得到建机集团的保证
,
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
律意见书
所必须的真实、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
或口头证言
,
且
无任何隐瞒、虚假
、
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
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
保证复印件和原件、正本
和
副本完全一致。
4
、
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
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其
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专业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
5
、
本所律师仅对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
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
法律意见
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
并不意
味着本所
律师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
本
法律意见书
仅供
本次认购
所涉及权益变动
免于发出要约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
一、
认购人
的主体资格
(一)认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建机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
示信息,建机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524092K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新城泾朴路
11
号(泾勤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杨宏军
经营期限
长期
注册资本
18,920.0
万元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及成套设备、金属结构产品及相关配件的研发、生产、销
售、安装、调试及维修;机动车辆(小轿车除外)的研发及销售;
原辅材料、设备的购销;物业管理;房屋、
设备、土地的租赁;本
公司房屋道路修建、普通货物运输(危险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二)认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
根据建机集团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建机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述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认购人建机集团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作为认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
、
本次权益变动
的
基本
情况
根据《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
稿)》、发行人和建机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核准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84 号)等资料,发行人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 165,558,692 股新股,其控股股东建机集团承诺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总数的 20%(含 20%)。
建机集团接受询价结果以每股 10.82 元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中
的 66,223,477 股股份,股份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716,538,021.14 元。本次认购前,
建机集团持有发行人 175,906,748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1.25%;陕西煤
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65,913,434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7.96%;陕煤集团持有建机集团 100%股权,其通
过建机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 21.25%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29.21%的股份。本
次认购完成后,建机集团持有发行人 25.04%的股份,陕煤集团合计控制发行人
31.86%的股份。
三
、
本次
权益变动
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有“经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
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相关投资
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经逐项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1、本次认购前,建机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21.25%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
股东;陕煤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7.96%的股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建机集团间接
持有发行人 21.25%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29.21%的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本次认购后,建机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25.04%的股份;陕煤集团合计控制
发行人 31.86%的股份,其在发行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
30%。
2、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
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3、建机集团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后 36 个月内
不转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
、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建机集团
具备本次认购的主体资格
,其权益变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本次
权益变动属于
《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的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
的
情形
。
本法律意见书
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