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琐事与工友发生口角,并动了手,原想报警“讨公道”,没想到却把自己“关了进去”。
李某和陆某是工友,两人在同一建筑工地做粉刷工。8月26日清晨5点多,李某在工地粉刷女儿墙,随手将一只水桶放在墙边。6点左右,陆某上工时经过女儿墙,正巧被李某的水桶挡住了路,便将水桶踢到了一边。没想到,这没走心的小动作却惹怒了李某:“你眼瞎呀!没看到我的水桶吗?”“你才眼瞎!”陆某回道。两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陆某一把掐住李某的脖子,使李某安全帽掉地,呼吸困难,无力反抗,狼狈不堪。随后占了上风的陆某松开李某并将其推开,转身准备离开。李某不服气,看到地上散落的钢管,随手拿起一根打向陆某。陆某的左侧腰部被重重地捅了一下,跌坐在地上,因疼痛难忍,一时难以起身。其他工友见状,立即上前进行劝阻,并夺下了李某手中的钢管。(撕逼过程图解↓↓)
随后陆某先行离开去了医院。留在现场的李某则越想越不服气,水桶被踢了,脖子被掐,还挨了几下,于是忿忿不平地报了警。但令李某没有想到的是,他那一钢管,打断了陆某3根肋骨,导致其脾脏挫裂出血,肾脏挫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一级。原想报警抓陆某,不料却摆了自己一道,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日前,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解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陆某所受之伤达到轻伤一级,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察官提醒,与人发生争执应冷静处理,理性忍让,避免动手,像李某这样因一个被踢翻的水桶而伤人获罪实在不可取。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报复伤害他人的;
(7)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常州高新检察 出品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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