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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12-26 23:01:16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我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向常委会作说明。 今年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2022)》(以下简称《五年规划》)的安排,已经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领导下,预算工作委员会全面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形成了目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本决定的必要性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在国有资产监督和国有资产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党中央2017年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8年9月,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4月,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委会落实中央《意见》的《五年规划》。安排每年10月常委会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2018年、2019年、2020年在审议综合报告的同时,分别重点审议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初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实现良好开局。 要进一步履行好党中央赋予人大的国有资产监督新职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推动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够明晰、管理不够规范透明、效益有待提高等问题,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从人大立法工作的实际出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是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法律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党中央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做到依法监督正确监督的内在要求,能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关于起草工作和把握的几点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领导下,预算工作委员会按照经常委会领导同志批准的起草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文件起草工作。2019年11月以来,认真梳理建立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工作,总结中央和地方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对照《意见》、《实施意见》、《五年规划》等相关要求,围绕改进报告、强化监督、完善机制等重点问题加强研究,于2020年4月形成了《决定》初稿。2020年5月,征求了国务院国资报告部际协调机制14个成员单位、联络员单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副省级城市地方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以及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厅相关局室等多方面意见。7月下旬,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征求了中央改革办、中央财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征求了47个国务院部门机构的意见)等部门的意见。9月下旬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第54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根据审议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常委会领导同志要求,再次征求了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13个)的意见。11月2日,《决定》送审稿提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起草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紧扣中央《意见》要求,以中央《意见》确立的报告制度为核心,将中央《意见》关于报告制度的整体设计转化为《决定》的主要内容,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二是准确把握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是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而不是管理国有资产的定位。三是根据实践需要适当细化拓展,增强可操作性。既紧紧围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针对报告、审议、整改问责、公开等多个环节提出相关明确要求;又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等做出规定。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沟通协商,确保《决定》提出的举措可行、管用,增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刚性,真正“长出牙齿”。 三、关于草案稿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草案稿共九条:分为总体要求(第一条)、报告和审议工作(第二条至第四条)、健全相关机制(第五条至第八条)、地方人大的履职等(第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报告工作,提高报告质量 一是强调国务院按照中央《意见》确定的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报告内容。根据报告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和地方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报告内容的工作需求,进一步明确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重点内容(第二条第一段)。二是对完善国有资产报表体系和健全政府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将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报表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通过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第二条第二段)。三是提出了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国有资产审计等要求。立足现有审计工作,明确形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专项报告,有效发挥审计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支持作用(第二条第三、四段)。 (二)加强审议相关工作,发挥审议关键作用 一是强化常委会审议前的相关工作。根据《实施意见》、《五年规划》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程序,明确了开展专题调研、预先听取报告介绍、初步审议以及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评价等工作(第三条)。二是完善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根据《意见》提出要求和实践需要,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第四条第一段)。三是有效发挥专题询问、决议等监督方式的作用(第四条第二段)。 (三)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整改问责。有效落实中央《意见》“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的要求,提出国务院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按照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和问责情况(第五条第一段)。二是强化跟踪监督。借鉴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工作有益做法,提出建立健全跟踪监督机制,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督促整改落实(第五条第二段)。三是建立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效衔接机制。落实中央《意见》要求,提出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国有资本总体布局、资本运作、收益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增加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资产情况等(第六条)。四是推进公开透明(第七条)。五是强化信息支持。对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提供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等提出要求。针对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调查(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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